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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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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7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故意妨害公務因而致死或重傷者,固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項從重處斷,即因而致普通傷害者,亦應適用同法第七十四條從重處斷,但均應查照同法第二十九條以犯人能預見其發生者為限,否則祗能依同法第七十六條審酌情形,定科刑之輕重。

  (二)故意妨害公務並故意致死或重傷或普通傷害者,均應適用刑法第六十九條併合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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