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法院解字第188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89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编辑]

  刑法之刑依刑法加減刑律之刑依刑律加減然後再比較其重輕

全文內容[编辑]

民國17年9月25日最高法院復桂林高等法院分院電[编辑]

  刑法之刑,依刑法加減。刑律之刑,依刑律加減,然後再比較其重輕。

附桂林高等法院分院原電[编辑]

  最高法院徐院長鈞鑒。刑法施行條例第3條比較其刑之重輕,是否刑法之刑依刑法加減。刑律之刑亦依刑法加減之後,乃為比較。懇賜解釋,前已郵陳,祈即電覆,俾有遵循。桂高分院院長 陳祖信皓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