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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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3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1、72 條 ( 18.11.3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當事人均為中國國民,在中國境內締結契約,關於書面宜用中國文字,若以外國文字訂立契約,如提出法院作證時,應附以中文繕本,至約內載明關於該契約發生任何問題,皆依某外國法解決,其契約是否因此無效,應分別論定,如事項有關於中國強制或禁止之法規,或有關於中國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自不得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