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敵人於戰時對於我國軍統局充任間諜之人員施以酷刑,係違反海牙陸戰法規及慣例條規第三十條之規定,而直接實施暴行,應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十八款適用同條例第十一條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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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敵人於戰時對於我國軍統局充任間諜之人員施以酷刑,係違反海牙陸戰法規及慣例條規第三十條之規定,而直接實施暴行,應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三十八款適用同條例第十一條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