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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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190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91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编辑]

  查過失毀棄刑罰中無處罰明文不能為犯罪

全文內容[编辑]

民國17年9月25日最高法院復浙江高等法院函[编辑]

  查過失毀棄,刑罰中無處罰明文,不能為犯罪。

附浙江高等法院原函[编辑]

  逕啓者。案據孝豐縣縣長樓明遠於8月陷日代電稱:

  「茲有甲乙因譜涉訟一案,查該譜於印刷將竣間,適有族人丙丁因承繼糾葛未決,致譜停頓,當由族議封存乙家,現甲以乙故意毀棄宗譜,告訴前來,檢點該譜散失數頁,據乙抗辯,謂當時封存,並未點過,缺頁應不負責,然是否點交無從證明。惟查刑律第404條毀棄關係他人權利義務之文書罪,按照前大理院統字第804號解釋,係專指已經製作完成之文書而言,關於此點,現分兩說:

  一謂:是項宗譜既未裝訂成冊,當然視為尚未製作完成之文書,乙之散失數頁,如非故意,應僅負民事上賠償之責,不能論以毀棄之罪。

  一謂:是項宗譜雖未裝訂成冊,然既印刷成頁,其散失原因,不論是否出於乙之故意,應以毀棄已經製作完成之文書罪。

  究竟前後兩說何者為是,理合電請核示祗遵」等情到院。

  據此,查該代電所稱各節,事關法律解釋,相應函請貴院迅賜核辦示復,以便轉行遵照。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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