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05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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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058號解釋→ |
委任代訴人並無限制如代訴人為虛偽之告訴時應查明其誣告行為是否出於本人之委任而定其應負之責任
縣訴章程第九條第三項應處拘役罰金云者係指法定主刑而言
宣示刑事判決應傳原告訴人惟既不得強制原告訴人到庭自應仍准其委任代訴人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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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代訴人並無限制如代訴人為虛偽之告訴時應查明其誣告行為是否出於本人之委任而定其應負之責任
縣訴章程第九條第三項應處拘役罰金云者係指法定主刑而言
宣示刑事判決應傳原告訴人惟既不得強制原告訴人到庭自應仍准其委任代訴人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