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未經核准給照及超額之自衛槍彈,係指不合於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及第一百八十七條構成犯罪要件者而言,若其行為應構成上開犯罪,則其槍彈等,自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