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7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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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4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4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0年3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0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人身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故甲夫本於同居之確定判決請求執行,如乙妻堅拒同居,依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能加以強制,該濟良所所章所謂非得本人同意,不得由親屬領回,亦與此旨不相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