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4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8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丙以甲乙越權管理田務,提起請求禁止管理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丙就禁止管理田務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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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10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18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丙以甲乙越權管理田務,提起請求禁止管理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丙就禁止管理田務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