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新頒禁煙法第二十二條既經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各縣自應以奉文之日起為該法施行日期,即奉文前告發拏獲未判之案,依該法第二條之規定,亦應適用該法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