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22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2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05 頁 相關法條:公司法 第 32、33 條 ( 35.04.1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無限公司股東有以信用為出資者,其估價之標準,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應以股東全體之同意訂定而載明於章程,不必別有定其標準之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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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805 頁 相關法條:公司法 第 32、33 條 ( 35.04.1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
無限公司股東有以信用為出資者,其估價之標準,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應以股東全體之同意訂定而載明於章程,不必別有定其標準之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