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最高法院解字第188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189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19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9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编辑]

  刑法之刑依刑法加减刑律之刑依刑律加减然后再比较其重轻

全文内容[编辑]

民国17年9月25日最高法院复桂林高等法院分院电[编辑]

  刑法之刑,依刑法加减。刑律之刑,依刑律加减,然后再比较其重轻。

附桂林高等法院分院原电[编辑]

  最高法院徐院长钧鉴。刑法施行条例第3条比较其刑之重轻,是否刑法之刑依刑法加减。刑律之刑亦依刑法加减之后,乃为比较。恳赐解释,前已邮陈,祈即电覆,俾有遵循。桂高分院院长 陈祖信皓印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