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2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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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字号[编辑]

释字第 27 号

解释日期[编辑]

民国 42年11月27日

解释争点[编辑]

中央信托局人员为公务员服务法上公务员?

资料来源[编辑]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50 页

解释文[编辑]

  查大法官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临时动议第一案决议:“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其职权上适用法律或命令,对于本会议所为之解释发生疑义声请解释时,得认为合于本会议规则第四条之规定”。本件系对于本院释字第六第十一两号解释。发生疑义,依照上项决议,认为应予解答。

  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均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为该法第二十四条所明定,中央信托局系国营事业机关,其依法令在该局服务人员自属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务员,仍应受本院释字第六号及第十一号解释之限制。

相关附件[编辑]

附行政院函一件[编辑]

一、据财政部呈称 (一) 据中央信托局台总秘法 (四二) 字第五一六号
  代电略称公务员不得兼任出版业职务业经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
  六及第十一号解释在案惟上项公务员究系指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
  公务员抑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又该局为国营事业机关其共有人可
  否兼任出版业职务殊成疑问电请转送解释等情到部 (二) 查该局依
  国营事业管理法规定系属国营事业机构该局人员按司法院大法官会
  议议决释字第八号解释应认为系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惟该局人员现
  仍系依照该局单行法规任用并非按公务员任用法任用应否认为公务
  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迄尚未经解释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议决释
  字第六及第十一两号解释所指公务员究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抑为
  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亦未准释明如该局人员可并认为系公
  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或前项第六及第十一两号解释所指公务
  员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则该局人员自不得兼任出版业职务如该局
  人员不应认为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前前项第六及第十一两
  号解释所指公务员又为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公务员则该局人员自
  可得兼任出版业职务究竟该局人员应否认为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之
  公务员以及前项第六及第十一两号解释所指公务员系刑法上所称公
  务员抑公务员任用法上所称公务员似应再予解释 (三) 谨依司法院
  大法官会议规则第四条规定具文呈请鉴核转送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
  释示遵等语
二、函请查照解释见复为荷

相关法条[编辑]

司法院释字第6号第11号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第4条
公务员服务法 第 14条、第24 条 ( 36.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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