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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學務處為報第三次赴美留學生放洋日期事致外務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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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美學務處為報第三次赴美留學生放洋日期事致外務部呈文
作者:遊美學務處 宣統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遊美學務處謹呈,為申呈事。

  本處考選第三次游美學生情形前經呈明在案,查此項學生暨護送委員等,現已定於本年閏六月十三日乘坐波斯輪由滬放洋。除函知駐滬委員備齊護照,請駐滬美領事簽字外,應請鈞部照會駐京美公使,並電知駐美欽使照會美外部轉飭稅關一體知照。理合備文申請鑒核施行。須至申呈者

右申呈外務部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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