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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报第三次赴美留学生放洋日期事致外务部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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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美学务处为报第三次赴美留学生放洋日期事致外务部呈文
作者:游美学务处 宣统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游美学务处谨呈,为申呈事。

  本处考选第三次游美学生情形前经呈明在案,查此项学生暨护送委员等,现已定于本年闰六月十三日乘坐波斯轮由沪放洋。除函知驻沪委员备齐护照,请驻沪美领事签字外,应请钧部照会驻京美公使,并电知驻美钦使照会美外部转饬税关一体知照。理合备文申请鉴核施行。须至申呈者

右申呈外务部

本作品来自清朝时期的法令约章文书案牍。依据1910年12月18日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该类别不能得著作权。


清朝政府结束超过一百年,再同时根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护期所约定,该类作品已无事实持有者而无论在何地均属于公有领域。而该类作品因属政府公文,故在美国亦为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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