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顺庵集 (安鼎福)/卷十五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卷十四 顺庵集
卷十五
作者:安鼎福
1900年
卷十六

杂著[编辑]

广州府庆安面二里洞约[编辑]

执纲一人。俗称尊位。推洞中齿德俱优者为之。非有大故则不递。其为任。敦风俗振纪纲。恤患难公好恶。一切洞事。

副任一人。俗称副尊位。择中契中处心公正者为之。一年相递。

耆老三人。择中下契中年最高者三人。称为三老。身死后次老代陞。凡洞会时。有犯约者。皆令三老与诸村头目决罪。是与众同之意也。

有司一人。俗称公贠。择下契中刚直能言。辨别是非者为之。一年相递。

掌务一人。择下契中公廉能文者为之。掌洞约文书。一年相递。

使令二名。择公私贱中年少勤干。能遵号令者为之。一年相递。

库直一名。择下契中廉谨者为之。掌保米出纳。非有故不递。

色掌一名。择下契中伶俐者为之。掌丧轝上下装等物。洞中有丧则装饰以赴。非有故不递。

记名籍二。俗称座目。上契一册。中下契一册。皆以齿序录。中下契则又分卷为上下篇以别之。

记善籍一。上契则佥贠同议。中下契则公贠察之。会日告于执纲记之。以为劝勉之道。

记过籍一亦如上仪。会日告于执纲记之。以为箴规之道。有能改过者。则后会爻周其过条。

能事父母。能友兄弟。能奉祭祀。能尽丧制。能教子弟。能敬长老。能和妻妾。能睦邻里。能接宾客。能亲族戚。能广施惠。能遵约令。能解闘争。能救患难。能伸冤枉。能卞曲直。右十六条。

不孝父母。不友兄弟。男女无礼。踈薄正妻。临丧不哀。祭祀不敬。遵奉异端。崇尚淫祀。亲戚不睦。构虚诬人。邻里不和。庆吊不问。以上凌下。以下凌上。恃强凌弱。是非官政。右十六条。

约宪新规略不录[编辑]

洞会仪洞会。惟以读约为重。保米捧受等诸事。别定他日。[编辑]

一。古者州长一岁四读法。二千五百家为州。党正一岁七读法。五百家为党。族师一岁十四读法。百家为族。吕氏乡约。月一读法。大明之制。各甲每日朝。申谕圣教。明制十户置一甲长。去民近者。其会弥速。如此而后。恩足相恤。义足相劝。而教法明。其意至矣。我国乡俗不同。姑且因旧春秋会集。俗称讲信。春以三月三日。秋以九月九日会集。修正契约。是日有故。别定期日。要不出是月。

一。会集时前期五日。执纲发文通告诸上契。下有司发文通告诸下契。谕以所会之地及期。诸所任早会。具铺陈器用。两使令各具笞杖十个待令。笞杖所以警犯过者。

一。会日时刻。定以辰时。过时后来者。行晩到罚。罚白纸一束。无故不赴者。用加罚。罚米一斗公用。上契不来。亦论罚。若有人所共知不得已之故则亦呈单。

一。会集时。上下员各持一壶酒。今以酒禁除。代设面亦可。饼果肉菜多不过五器。少不下三器。务从简约。毋或贻弊。年凶及春讲信时。用度方窘。当各赍点心。我国俗习。惟飮食是尚。陋莫甚焉。若有邪滥者。一切禁止。

会集坐次图[编辑]

若会原野。无堂庭之别。则铺陈时依此排列。以分其位序。无使相混。凡坐以前为南。

一。当会日约贠毕会。下有司告执纲与诸上员出堂。依礼行拜揖。此时中下贠。皆拱手立俟。有司击鼓三。凡耸动人听。无过鼓声。然而此疑于军法。当盛水于大盆。覆瓠其上。击之作鼓声。众皆诣阶下。北面跪听。上契亦起立。使副尊位高声读约。吕氏乡约四条。副尊位不能则上契代行亦可。曰德业相劝。曰过失相䂓。曰礼俗相交。曰患难相恤。下契则解以方言谕之。又读大明太祖圣谕六条。曰孝顺父母。曰尊敬长上。曰和睦邻里。曰教训子孙。曰各安生理。曰毋作非为。读毕。执纲合众以告曰。自今以后。凡我同契之人。敬遵约束。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则明有王法。阴有鬼责。众皆曰诺。皆拜兴。以次出复位。分东西相向立。行相揖礼。序坐以齿。节目有司临时呼唱。有司预以木片。大书肃静二字。插庭中。唱肃静二字。皆整肃不为喧笑。更择年少刚直者二人。名司正。立庭左右。纠座中过失以告。各行飮礼。酒二行止。今以酒禁。代用他馔。有司设彰善位于堦上。鸣鼓三。众皆起。上契不起。有司呼各村保正来谒。各保正出座来诣堦下。俯伏听教。执纲乃执善条以问谕民之辞当简。故略其辞以问。曰。汝村有善养父母者乎有则答曰某人孝养出人。无则答曰别无可纪之孝。下诸条仿此。有兄弟友爱者乎。有行义过人者乎。有周恤邻里者乎。此外有他可善之事。皆当陈告。若有则令副尊位记于善籍。曰某年某会。或春或秋某有某善。书之以劝。举以示众。又令副尊位揖善者。升彰善位席。北向立。执纲亲酌酒谕之曰。今以酒禁。代用他馔。某能为某善。使人人若此。风俗岂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遂属善者俯伏。称惶愧以谢。飮毕再拜。执纲举手以答。善者复位。众皆坐。有司撤彰善之席。复行飮礼。酒二行止。今以酒禁。代用他馔。有司设纠过位于阶下。无席。只铺草。鸣鼓三。众皆起。上契不起。有司呼各村保正来谒如上仪。执纲乃执过条以问其辞亦从简。曰。汝村有不顺父母者乎。有不和兄弟者乎。有凌辱士夫者乎。有骂辱长老者乎。有邻里不睦者乎。有行止可疑者乎。有阴谋害人者乎。有专利取怨者乎。有阴奸秽行者乎。有身为公任。凭借侵凌者乎。此外有他可恶之事。皆勿隐讳。皆以方言晓谕。若有则令副尊位记于过籍。曰某年某会。某有某过。书之为戒。举以示众。使使令招过者。引至纠过位。北向立。执纲戒之曰。汝之过。虽非余所亲见。众论如是。声闻难掩。则汝过诚是矣。今当随轻重施罚。而立约之初。不忍决罪于众会之中。于我心亦有愧焉。今姑无罚。惟速改过。使使令酌冷水一盏。属过者俯伏。飮毕再拜。执纲复戒曰。今虽不罚。若不改过。或施罚或黜座。俗称损徒。或告官或黜洞。当如约施行。勉之哉。过者俯伏致谢。退复位。后不改过者。不入会位。当于庭外别座。凡彰善纠恶等事。当与三老幷议。若有治罪者。依洞约五等罚。三老与诸村长列坐。使之治罪。是与众同之意也。又招过者里中年老解事者二三人以来。谕之曰。德业相劝。过失相䂓。是邻里之善俗。某有某过。而汝等不能规。使之自行。使恶行彰闻。是汝等亦不为无罪。遂罚飮水各一盏使退。又招各村保正。更谕曰。汝村有善不以闻。有过不以告。当有蔽贤容奸之罚。其罚下罚。后日现发。汝当其罚。遂使各保正本村善恶有无。书于册。着名藏之。以待后会凭考。各保正退复位。有司撤纠过位。复行飮礼。酒一行。今以酒禁止。遂点心飮食。礼毕。有司鸣鼓三。众起听约束。执纲令副尊位当阶前。高声读约。皆肃恭以俟。先读善约十六条毕曰。此事皆善。愿诸约员。当尽遵行。众曰敬诺。次读过约十六条毕曰。此事皆恶。愿诸约员。当尽戒之。众曰敬诺。下契则皆以方言晓谕。读毕。执纲出坐谕众曰。呜呼。凡我同约之人。明听申戒。今日契事。约中并会。同行好事。可以见人心之同矣。彼某某人之为善。固人之所当行者。是可贵也。当相与勉之。若谓善止于此而有自恃之心。则善反为恶。彼某某人之犯过。固人之所不当行者。是可愧也。然其犯过。乃不思之致。若思其非。则岂有犯过之理。诚能悔过归善。其乐何如。又遂非而怨望。是重其过而自速辜也。会中无记善记过之人。则不必称某某人。汎举善恶二端。申明戒之。愿约中人自今以后。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家道和睦。邻里周恤。敬长老而慈幼孤。教不能而勉为善。不行非义之事。不为有过之人。一遵约宪。则将为乡之善人而国之良民。岂不乐哉。众俯伏以答曰。敢不敬从。复令副尊位更以方言读谕下契文。众皆坐俯伏以听。

谕下契文[编辑]

惟我洞中上下契几百家。则亦可谓不少矣。然而人皆穷困。礼义不生。上下相凌。风俗日颓。人之见者。莫不唾鄙而讥笑焉。此岂俗习然哉。亶由于约法不明。自暴自弃。以至于无所忌惮而然矣。世居此洞。既不能一朝而离去。则岂可因循旧习。不思所以扶持之道乎。洞中为民弊者尽除之。今日所欲为者。只是去恶为善而已。今具约条罚目于下。惟我同契之人。信能如约而畏罚。则风俗之美。当不日而待矣。

一。人之所以为贵者。以其有人伦也。人而无伦。何异禽兽。人或有无知而妄作者。亦或有知而故犯者。约条如下。

见父母。则思生我之恩而尽孝敬。

见兄弟。则思同气之分而尽友爱。

见长者。则思己之年少而尽其敬。

见尊贵。则思己之位卑而尽其恭。

见族戚。则思同祖之亲而尽敦睦。

见邻里。则思同居之义而尽和好。

夫妇义重。思尽和顺之道。

奴主分严。思尽忠诚之节。

男女相见以礼而别嫌。

朋友相交以义而有信。

有非分之心。则曰位有尊卑。不可妄有希觊。

有诈伪之心。则曰事当诚信。不可造作非义。

有闘狠之心。则曰是将伤我也。岂以父母所生之身。恃勇而乐祸乎。

有偸窃之心。则曰是将杀我也。岂以天赋本善之性。殉欲而忘生乎。

右各条。每见一事。必先思之。思之又思。常常不忘。体而行之。则在家在乡。不失令名。岂不乐哉。

一。人性岂恶哉。习为不善。多行不义。是以圣人设教。王者制法。皆所以警不肖而归之善也。罚目如下。

一曰不孝父母。凡不谨奉养。违越亲意。令父母常怀忧戚之心。皆不孝也。皆有重罚。若夫辱骂欧逐等恶行。则邦律甚重。当告官正罪。

二曰兄弟不和。兄曲弟直。均罚。曲直相半。兄轻弟重。兄以私嫌打弟。中罚。以弟打兄。不论曲直。上罚黜。

三曰家道悖乱。妻打夫。上罚。伤告官。无罪打妻。中罚。伤上罚。刃伤告官。听妻言。不谨奉养。离间骨肉。上罚。庶人则幷妻同罚。踈薄正妻。上罚。

四曰亲族不睦。常常欧骂。中罚。吉凶不问。中罚。相绝不见。上罚。使之释憾。不从者黜。

五曰邻里不和。患难不救。上罚。常常欧骂。中罚。相绝不见。中罚。使之释憾。不从上罚。止接荒唐人。中罚。

六曰上典不忠。不从教令。欺罔取利。怨骂他处。皆不忠也。皆有重罚。若辱骂欧打。邦有重律。告官正罪。

七曰凌辱尊长。辱骂父母。上罚。告官黜。辱骂祖父母同。辱骂伯叔父母长兄。上罚。辱骂五寸叔及妻父母外三寸从兄。次上罚。辱骂同里两班。上罚。告官黜。辱骂年老绝等人。次上罚。

八曰尊前无礼。父母舅姑前。踞坐及见处骑马过者。次上罚。伯叔父母及兄见处。踞坐及骑过。次上罚。馀以是差。两班见处。踞坐及骑过。次上罚。两班家前骑过。次中罚。不拜上契。中罚。父母舅姑前。言辞不恭。变色相诘。上罚。馀以是差。诸尊行及长老人前。言诘不恭。随事参定。

九曰男女无别。男女昵戯。次中罚。潜奸他人妻女。上罚。和奸者并女同罪。强奸他人妻女。上罚。告官。秽行。上罚黜。犯重则告官。游女相奸。次中罚。自相交奸为夫妇。论罚。

十曰不遵礼法。居丧酗骂。上罚。丧中娶妻。上罚。降贱役。祖父母伯叔父母外祖父母兄弟葬前娶妻。中罚。丧葬不时。上罚。量势参定。忌日荐斋山寺。论罚。好行神事。论罚。终年不祭。上罚。妖术惑人。上罚。甚者告官黜。衣冠逾僭。中罚。

十一曰豪横闾里。恃富凌人。下罚。不悛加等。夺人买卖。次中罚。买卖还原约人。怙势作乱。上罚。身为公任。倚势侵凌。随事施罚。重则告官。身为公任。潜诉官府。暗害小民。中罚。事大告官。醉酒酗骂。次中罚凭酒肆恶加等。官吏将校凭借作弊。虽非洞民。摘发罪目。告官科罪。给债过征。中罚。招诱人物。上罚凭借官令。谋避洞约。中罚。累犯加罚至黜。好勇闘狠。随犯论罚。凡欧打。先分老少尊卑。次辨曲直先后。而重伤则无论曲直告官。罚自上罚至下罚量定。赌博游浪。中罚。杀人之罪。勿论元犯首从。自有国法不论。咀咒人者。上罚。告官黜。暗害人命发觉。上罚。告官黜。放火人家。上罚告官黜。致人死则同杀人律。烧人坟墓。上罚。故犯告官黜。好讼不已。次中罚。

十二曰多作非为。伪造官文。告官。伪造洞中文记上罚。凡他伪造皆有国法诬毁他人中罚。私嫌诬人。中罚。交构邻里。中罚。不悛并加等。传播洞人过失于他洞次中罚。盗贼之律自有国法不论。偸窃人财。上罚。轻则次罚。草窃禾糓。次上罚。轻则次罚。其物征给。侵耕人田。中罚。田还本主。放牛糓田。下罚。随物多少征给。盗人沟水。下罚。惰农自逸。中罚。

十三曰不遵约宪。好生异议。次中罚。不悛。次次加等。自衒其能。非议约宪。使众心不定。次上罚。会集晩到。下罚。过辰为晩到。座中喧哗。下罚。座中无礼。随轻重施罚。会中先去。下罚。无故不参。次中罚。累犯。加等以至于黜。自知有罪。故避不参。中罚。不从约令。随轻重施罚。累次加等。不悛黜。

右各条。常常念之。相戒勿犯。则乡俗自美。岂不幸哉。凡人相语。曰汝恶。则人必咈然而怒。曰汝善。则人必怡然而喜。由是观之。恶恶而好善。人之本心也。奈何弃本心之善而从所恶之恶哉。上约条。皆为善之事也。下罚目。皆禁恶之事也。若能为善大者。告官㫌褒。小者契中殊礼。别异于人。如复为恶大者。告官科罪。累次犯过不悛黜。追悔改善者。依为善例。殊礼之。此外虽非入洞之人。既居是洞。则其劝善规恶之道。一如约中人。

罚分五等[编辑]

上罚笞三十。次上罚笞二十五。中罚笞二十。次中罚笞十五。下罚笞十。年老有病。不堪受笞者。免冠伏地。杖其子。无子者杖其弟。黜罚。俗称损徒。未改过前。不通水火。不恤忧患。不相耕耘。若邻里与之相通则论罚。不悛。与之同罚。俟一二年显有改效然后。本村保正告约中。会时面责许参。凡罚虽轻者。不可定以酒盆。征责酒食。为国俗莫大之弊。不可更启其端。

一。谨租赋。尤人民之所当惕念者也。田三税。实国家惟正之供。而杂役蠲减。尽在其中。为惠大矣。粜籴尤是储畜之大法。世乱则为军需。时平则恤民饥。所关至重。其可忽哉。当春饥窘。请债不得。而受以生活。当竭力图偿。以报国恩。而或有观望不纳。冀下蠲减之令。亦有逃避至岁。以待封库之时。虽其中有情势可矜者。而终归于顽民之科。如此者后日还归洞中。亦当论罚。

谕毕。皆退复位。尽飮食之未尽者。尽欢而罢。有司呼撤床。更论契事之未尽者。日晡罢坐。有司呼罢坐。尊长先起。执纲次。少者幼者次。各行拜辞礼毕。有司拔肃静牌去之。庶人三老先起拜辞此时诸下贠皆起后。诸下员一时并起。北向拜辞。诸上下员散归后。副尊位与诸任。收藏文书归。铺陈等物。使令收拾。还归本主。如有破裂閪失等事。查出征给。

凡教法之兴行。必自在上者始。名为士夫。而持身居家之道。待人处事之节。有使庶民腹非而心笑者。则岂能取重而观法哉。此洞士夫入约者少而庶民多。故右所论节目。皆为下契设。而至若上契之所当行者。则自有吕氏乡约。在今以时宜通变而条列于下。

吕氏乡约附条[编辑]

吕氏乡约曰。凡乡之约四。一曰德业相劝。二曰过失相䂓。三曰礼俗相交。四曰患难相恤。

德业相劝。

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家政。能事长上。能睦亲故。能择交游。能守廉介。能广施惠。能受寄托。能救患难。能导人为善。能规人过失。能为人谋事。能为众集事。能解闘争。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

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朋友。教后生御僮仆。至于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好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右件德业。同约之人。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相与推举其能。书于籍。以警其不能者。右吕氏本条。

附条[编辑]

一。能实心爱亲。所得甘旨。皆以奉亲。承顺其志。不敢违逆。常时恭敬。应对必顺。不惜己财。任亲用之。父母有病。忧念不已。必求其药。尽心救疗。临丧尽哀。守制以礼。祭祀以诚。约中人有如此者。皆当致敬而效法。

一。为人支子或庶孽。与宗家别处。而不能往参忌日者。当书纸榜行祀。四名日亦然。

一。人之第一善行。莫大于孝父母和兄弟。苟不能行此二者。则虽有他事之可称。外貌之可观。实无异于能言之鹦鹉。凡我约人。上下各自进修。互相劝勉。会集之日。推举其能者。书于籍。下人中有能行此善行。实出至诚。人所共知者。则会日当赐坐。别酌行赏。亦当举状闻官。

一。孝父母和兄弟外。能奉祭祀。祭祀当称家之有无。尽其诚敬。不忘追远之意而已。今世或委以家贫。笾豆未具。或委以疠疫废祀。皆犯不孝之科。可胜叹哉。苟贫窘也。则䟽食菜羹祭无不可。要尽吾哀慕之诚。书曰。鬼神无常享。享于克诚是也。若疠疫则俗谓烧香设食。鬼神之招。以是相戒废祀。此又无理之甚者也。夫疠疫之鬼。是二气之乖气也。祖先之鬼。是气类之相连者也。其不同若此。况鬼神不歆非类乎。此俗习之陋而断不可信也。能教子弟。教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游。若与人相诘。则勿论曲直。必治其子。能事长老。恭敬年长。二十岁以上。见之必拜。十岁以上。不敢尔汝。能待妻妾。夫妇相敬。不狎昵不斗争。有妾者勿以妾凌妻。使分义截然。家道雍睦可也。礼。妾谓妻为君。其分严如此。能亲邻里。诚信相接。有无相资。忧患相救。若其恶邻也。则一切敬待。不失吾诚。久当自化矣。能接朋友。恩足相恤。义足相劝。信以为主。久而能敬。交友之大节也。凡交际。不可以有甚亲甚踈也。亲之过。狎昵生焉。踈之过。猜忌生焉。世祸频起。株累相连。皆由于甚亲甚踈之人。交其可忽哉。能睦亲戚。亲戚虽有远近亲踈之异。使祖先若在。则同是膝下承欢之人。今以祖先之死无所知。而各存彼我。不相亲爱。是便忘我祖先也。亲戚之离。恒由于妇女婢妾之争长竞短。其势驯至于路人之不若。柳氏不听妇人言之教。张公忍字之意。诚可为后人所法。玆七者莫非日用人事之当行者也。无是则非人矣。凡我上下约人。各自省察。各自劝勉。

一。朋党为国痼弊。其势必欲亡国败家而后已。求党人之用心。实有不可言者。或谓士论当如此。士论曷尝有忘国而殉党者乎。或谓气节可观。气节曷尝为党同伐异而立乎。一切所论。汨溺人心。莫可救止。可胜叹哉。凡人于自己日用间身心应接之节。多有未遑。何暇更习党论乎。平居读书。讲明义理。在我之鉴。不为物蔽。则是非妍媸。自难掩匿。岂以朋类而尽是。异党而尽非哉。况今圣明在上。一心荡平。为人臣者当钦体上意。务恢公平之心。无为旧习所激。使人指目。诚今约中之所当勉也。

一。见人之物。不生毫发欲心。路中若有遗弃之物。必推其主与之。古人论风俗之美者。曰道不拾遗。千载之下。读其文。常有激昂之心。况亲见者乎。

一。下人辈不可阴奸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逢。则相避而行。不相亲狎。酒杯不相传。烟竹不相通之类。

一。下人少者。遇老者长者。行礼必敬。老者长者。有所负戴。少者代之。以休其力。

一。两班家奴婢有尽忠者。会集日招致论赏。且有至诚尽忠。终始不懈者。相议闻官。先除洞役。

一。事无人己。皆当尽心。约令一一遵行。毋或少忽。

过失相规。

谓犯义之过六。犯约之过四。不修之过五。

犯义之过。一曰酗博闘讼。谓纵酒喧竞。谓赌博财物。谓闘驱骂詈。谓告人罪恶。意在害人。诬赖争诉。可已不已。若事干负累。及为人侵损而诉之者非。

二曰行止逾违。逾礼违法。众恶皆是。

三曰行不恭逊。侮慢齿德者。持人长短者。恃强凌人者。知过不改。闻谏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或为人谋事。陷人于恶。或与人要约。退或背之。或妄说事端。荧惑众听者。

五曰造言诬毁。诬人过恶。以无为有。以小为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书。及发扬人之私隐。无状可求。及喜谈人之旧过者。

六曰营私太甚。与人交易。伤于掊克者。专务进取。不恤馀事者。无故而好干求假贷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约之过。一曰德义不相劝。二曰过失不相规。三曰礼俗不相成。四曰患难不相恤。

不修之过。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且凶恶及游惰无行。众所不齿者。而己与朝夕游处为交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暂往还者非。

二曰游戯怠惰。谓无故出入。止务闲适者。谓游笑无度。及意在侵侮。或驰马击鞠而不赌财物者。怠惰谓不修事业。及家事不治。门庭不洁者。

三曰动作无仪。谓进退太踈野及不恭者。不当言而言。及当言而不言者。衣冠太华餙。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临事不恪。主事废忘。期会后时。临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节。谓不计有无。过为多费者。不能安贫。非道营求者。

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䂓戒。小则密䂓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皆听其出约。右吕氏本条。

附条[编辑]

一。乡约之难行。恒由于过失相规。规之则嫌隙易生。不规则善恶混淆。此先儒所以难之也。以其大者言之。我朝己卯诸贤。疾恶太过。分别太甚。终遭网打之祸。此不可不戒也。

一。约中所言。皆古贤训戒。则两班虽有犯过者。其知识廉隅。异于常人。必无遂非文过。不受洞罚之理。过而能改。圣人之所贵也。告过则喜。子路之所以为贤也。惟我约中人。不以有过为可讳。而以过而不能改为耻。则今日之过。不过为一时之少愆。而他日成就。有不可量矣。且两班为常人之表准。过而不罚。亦何以纠率庶氓乎。

一。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恶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人有不孝母。直曰不孝。但书云闻某于奉养之节。颇有未尽。不敢以为信。姑书之以俟。凡纠过恶。皆例此。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若使之无所容。则恐遂激而肆其恶矣。同约须先期阴与之言。忠告而善导之。使之自首。姑书之以待其改。若终是悍傲。不率教戒。众目难掩然后。相议论罚。

一。德业相劝诸条。皆人所当行者也。与之反则为过。小则潜规之。大则众晓之。期于改过迁善而后已。岂非邻里相爱之道乎。

一。以少凌长。其事不一。或言辞不逊。或礼貌不恭。或面恭背侮。或望见不下马。甚则有骂詈有驱打者。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夫不能敬长之本。实在于不能敬亲。其为不德大矣。勿论上下。从轻重罚之。

一。嫡庶之间。恩虽同而分则严。以庶凌嫡之罪。明在国典。犯者罚有轻重。嫡庶之不睦。常由于嫡不施恩。庶不守分而生。严分之道。固当催抑庶蘖。而为嫡失其道者。亦当论罚。

一。上下名分截然。而近来风俗颓败。凌辱两班者。比比有之。至有驱打者。各从其轻重而罚之。甚者告官科罪黜之。

一。今人有因事相诘。不能相下。或举久远过失。或论门地优劣。或陈先世疵颣。至于不忍其忿。率口骂辱。又从而驱击之。此岂两班之美行耶。犯者罚有轻重。下人相闘。在今世虽不足怪。而实非善俗。皆归恶行。轻重之罚。当以笞杖从事。

一。以同约及亲戚过失。传播他邑他洞者。皆非美行。勿论上下。酌轻重施罚。

一。长者之于少者。嫡之于庶。两班之于下人。各尽其道以待之。如或以非理劫制而怒其不如意。则乃诿以少凌长庶凌嫡。下人凌两班。而强欲科罪。是非自存。众目难掩。是亦悖理之甚者。不可不戒。

一。昏丧违制过度。国有禁令。若有逾侈者。纠戒论罚。昏丧人道之大节也。礼有定制。法有所禁。贫者固无论已。富者恒以不及人为愧。犯礼越法。僭侈成风。可胜叹哉。昏合二姓之好。结万福之源。如礼而已。论财丰薄。实夷虏之道也。高句丽之俗。若资装过豊。则谓之卖婢。此时夷风未变。犹以为耻。况今礼教休明之时乎。亲丧固所自尽。圣人亦曰。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君子行事。舍礼何以哉。今俗嫁女。装奁不豊。则深为羞耻。或至两家不和。葬亲如礼。则或谓薄葬。众起而咻之。是以习尚浮文。专尚观美。而至于实事蔑如也。此市井贾儿之为耳。非士君子所法也。

一。或惑于术家风水之说。妄迁先墓及过期不葬者。亦当䂓戒。若以显然不得已之故而迁葬。则姑不论已。馀外尽为术士所蛊耳。夫神道主静。既已安葬。而妄迁坟墓。使祖先神灵不安。是重不孝也。是故迁墓之家。求福不得而反致𥚁殃者多。必然之理也。惑于风水者。其说有二。其无知者。直曰坟山不佳。以致子孙贫残。或科甲不生。当求吉地。以祈福利。其稍解知识者。则辄曰坟山不吉。致神位不安。子孙之心。不可恝然矣。孝子顺孙之心。一闻不吉之言。或有处心如此者矣。然如此之人。十难得一。而太半富贵福寿之意。先为之兆也。夫人堕地之初。禀命已定。非人所可力图。且风水之说。甚为茫昧。世无神眼久矣。俗师所称吉地。安知其非凶乎。谚曰福人逢吉地。是俚语之达理者也。若有一毫冀福之望而为之。则反涉私意。天道至公。必不降福于此等人明矣。

一。虽村巷小民。男女嫁娶。必以其道。以正人伦之始。如有强暴劫奸者。论报处律。田野草露之间。不待父母之命。而私相交奸者。幷论罚。勿齿其类。

一。乡约之设。既为尊重。而约法又严。或有因缘凭借。擅作威福。或役使民户。以济其私。或徒尚言议。反长浇竞。或持官府长短。驯成倒置。则其所以扰民害政者。有不可言。岂不为一乡君子之所羞乎。若有如此事。一一䂓罚。甚者自有国法可畏。

一。或无故婚嫁失时。或以小故祭祀不行。或豪强乡里。或崇尚淫祠。或侵求小民。或山僧。或受赂请嘱于官府。或持身不廉。居官贪墨。或沉湎酒徒。昵近淫倡。或妄论政令官长得失。或枉听流言。起闹亲朋。或家用两斗两升。轻授重捧。或征债过滥。不从子母法。或纳粟加资。凌辱士夫。或闲良哨官。抗礼士夫。或下人妻女乘轿。

右诸条。皆随轻重论罚。凡过失之目。与德业相反者。及此章所论。与上谕下契文中五罚。相参以定。或有彼此踈密之不同。当临时考准。

礼俗相交。

礼俗之交。一曰尊幼辈行。二曰造请拜揖。三曰请召送迎。四曰庆吊赠遗。

尊幼辈行凡五等。曰尊者。谓长于己二十岁已上。在父行者。曰长者。谓长于己十岁以上。在兄行者。曰敌者。谓年上下不满十岁者。长者为稍长。少者为稍少。曰少者。谓少于己十岁以下者。曰幼者。谓少于己二十岁以下者。

造请拜揖凡三条。曰凡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岁首冬至四孟月朔。辞见贺谢。皆为礼见。此外候问起居。质疑白事及赴请召。皆为燕见。按节目不尽录。曰凡见尊者长者。门外下马。俟于外次。乃通名。主人使将命者先出迎客。客趍入至庑间。主人出降阶。客趍进。主人揖之。升堂礼见。四拜而后坐。燕见不拜。退。主人送于门下。出大门。乃上马。敌者门外下马。使人通名。礼见再拜。退。就阶上马。徒行则主人送于门外。凡少者以下。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门下马。则趋出迎揖升堂。退则就阶上马。客徒行则迎于大门之外。送亦如之。望其行远乃入。曰凡遇尊长于道。皆徒行则趋进揖。尊长与之言则对。不则立于道侧以俟。尊长已过。乃揖而行。或皆乘马。于尊者则回避之。按今俗当下马。于长者则立马道侧。揖之俟过。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者乘马则回避之。凡徒行。遇所识乘马。皆仿此。若己乘马。而尊长徒行。望见则下马前揖。己避亦然。过既远。乃上马。遇敌者。皆乘马则分道相揖而过。彼徒行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过则上马。遇少者以下。皆乘马。彼不及避。则揖之而过。彼徒行不及避。则下马揖之。于幼者不必下。

请召送迎凡四条。曰凡请尊长飮食。亲往投书。既来。明日往谢。召敌者以书简。明日交使相谢。召少者用客目。按客目若今回文。明日客往谢。曰凡聚会。皆乡人则坐以齿。非士类则不。若有亲则别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则坐以爵。不相妨者犹以齿。若有异爵者。虽乡人。亦不以齿。若特请召。或迎劳出饯。皆以专召者为上客。如昏礼则姻家为上客。皆不以齿爵序。曰凡燕集献酢如仪。按烦不尽录。曰凡有出远归者则送迎之。按烦不尽录。

庆吊赠遗凡四条。凡同约有吉事庆之。冠子生子。预荐登第进官之属。皆可贺。昏礼虽曰不贺。然礼有曰贺娶妻者。盖但以物助宾客之费而已。有凶事吊之。丧葬水火之类。曰凡庆礼。如常仪有赠物。或其家力不足。则同约为营干。曰凡吊礼。闻其初丧未易服。同约往吊。且助其凡百经营之事。既成服。相率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及葬。相率致赗。发引。素服送之。及卒哭小大祥。皆常服吊之。曰凡丧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曰凡闻所知之丧。或不能往。则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吊服。再拜哭送。惟至亲笃友为然。过期年则不哭。情重则哭其墓。

右礼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为之期日。当纠集者。督其违慢。凡不如约者。以告于约正而诘之。且书于籍。右吕氏本条。此条多删烦。

附条[编辑]

一。尊幼辈行。凡有五等。而若是师弟子之间。则年虽不高。当待以尊者。古人师弟间。或有年岁相敌者。或有年过于师者。此则是道义学问之师。敬之自当如礼。今世道学之师。虽不可得。至于蒙学句读之师。其教诲之勤劳则多矣。末俗不知此义。及其长也。屈指计年。至或以敌者相待。是何异于闾巷无赖之交哉。若长者或是父执。或是洞丈。自少致敬者。或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则当待以尊者。年虽幼少。而若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则尊长当使之抗礼。视以敌者。

一。古人遇新正冬至四孟朔。少者幼者。于尊者长者。有谒见之礼。今人虽不能一从此礼。如新正。例有谒见之规。而此礼渐废。亦当修举。而不可过三日内。

一。中下约中人。无岁后来谒之礼。亦甚不敬。新岁三日内。当谒见于两班。亦自相问候于尊长。不为者论罚。

一。谒见尊长。进前行拜今俗平时无再拜礼。只当从俗单拜。拱手。略俯伏问候毕。更起坐。务要端庄敬恭。尊长有问。又略俯伏恭听以答。礼请业则起。请益则起。每读此句。像想古人长幼之间。师弟之际。其致敬之状。千载之下。蔼然可掬。人岂有古今哉。今俗岭南儒士犹行此礼。而自京以外。无一人行之者。俗习之败。盖由于是。惟我约中人。当自相䂓戒。务遵古礼。使长幼之节。有所兴行。岂不美哉。

一。迎送之礼。父行。门外迎送。上下马时。恭扶致敬。兄行。下堂迎送。出门骑马后入。敌者下床迎送。出门而后坐。幼少但起立。出户后坐。平常之人。当视其人而品节之。此酌古今而为之节。

一。徒行遇尊长。骑马则当避。等级截然。不为已下马者。则拱立道左。以俟其过。

一。庆吊赠遗之礼。当随情分厚薄。而从其多寡。亦量己之家力而为之。若彼家穷贫无赖。而己财能周。则当拔力相助。若己穷贫。虽不以货财为礼。当尽其诚意。

一。两班之于下人。前此虽无吊丧之礼。然死丧人之大变。不可全无节文以助上下之情。或使人或相遇。以致吊慰之意。

一。丧葬练祥。是主人哀号罔涯之日。而俗人多以祭馀待客。客亦飮酒食肉于侧而不之愧。反以飮食之多寡。为接人亲踈厚薄之别。而毁誉随之。俗习之陋恶至此。可胜叹哉。昔伊川先生葬母时。周恭叔主客。客有恶寒者。恭叔请馈酒。先生曰。子无陷人于不义。夫当寒飮酒。犹以为不义。况无端醉飮于丧家而佐以殽炙乎。

一。下人葬时。亦不许泥醉酗闘。犯者论罚。今有酒禁。不必论此。而古人尝以为禁故幷书之。

一。世俗多于亲朋服阕之后。携酒馔。致慰于其门。凡人之大变。莫甚于亲丧。丧虽外除。其馀哀隐恸之存诸心者。无时可已也。其可以杯酒相慰。而主人亦岂敢以衰麻之既脱而受之乎。此末俗之颓风。当相戒不为。

患难相救。

患难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则遣人救之。甚则亲往。多率人救。且吊之。

二曰盗贼。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为告之官司。其家贫则为之助出募赏。

三曰疾病。小则遣人问之。甚则为访医药。贫则助其养病之费。

四曰死丧。阙人则助其干办。乏财则赙赠借贷。

五曰孤弱。遗孤无依者。若能自赡。则为之区处。稽其出纳。或闻于官司。或择人教之。及为求昏姻。贫者协力济之。无令失所。若有侵欺者。众人力为之辨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捡。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

六曰诬枉。有为人诬枉过恶。不能自伸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共以财济之。

七曰贫乏。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右患难相恤之事。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长。急则同约之近者。为之告约正。命直月遍告之。且为之纠集而程督之。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者。论如犯约之过。书于籍。邻里或缓急。虽非同约。而先闻知者。亦当救助。或不能救助。则为之告于同约而谋之。有能如此者。则亦书其善于籍。以告乡人。右吕氏本条。

附条[编辑]

一。水火之灾。或因绝粒。则佥议济之。失火烧尽其家。佥议裒盖草材木。随所入量出之。各令壮奴一名。持三日粮。往助构屋之役。

一。盗贼之变。或因而绝食。或赤脱衣服。佥议济之以财。

一。疾病。重则为访医药。无子弟或孤孑者。使约中少者轮往问医。贫则助药饵之资。阖家染瘟。不能耕耘。则同约协力。出奴出牛耕耘。馀田可给幷作者。择干信者给之。

一。穷甚不克襄事者。常赙之外。加济以财。

一。上下人中。有以冤枉。陷于囚系。力不能脱。佥议辨于官司或道主。期于必雪。

一。约中人。或有年长处子,孤穷无依者。佥议资给。且各访问昏处。毋使失时。或有丈夫年过四十。不得娶者。亦当依约顾助。使得安居。寻问昏路。为之指导。

按上乡约四条。本出蓝田吕氏。朱子取他书及附以己意。稍增损之。以为古今通行之法。有志于教化之治者。诚宜亟取而遵用之勿疑也。其约众。推一人有齿德者。为都约正。有学行者一人副之。约中月轮一人为直月。置三籍。凡愿入约者。书于一籍。德业可观者。书于一籍。过失可规者。书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终则以告于约正而授于其次。又有月朝会集读约之礼。而设先圣先师之位行之。礼毕。会于堂。或说书或习射。或讲论从容。至晡乃退。其修己治人。导俗兴化之术。至矣尽矣。我东先辈之居是乡也。居是洞也。多有仿而行之者。若退溪之礼安乡约。栗谷之社仓乡约。寒冈之月朔讲契。及黄朽浅木川洞约等类。皆是也。今以吕氏本条为主。参以东贤之论。酌以今俗之宜。而略为附条如右。然而乡与洞有大小之分。此为洞约设。故其条不广。若欲推行乡约。亦当依此而广之耳。与上洞会仪参看。

社仓[编辑]

按社仓者。隋唐义廪之遗制也。为国者务先积储而后。变有所恃而凶年不能杀也。如汉耿寿昌常平之法。令郡县各置仓预备。糓贱则增价而籴以利农。糓贵则减价而粜以利民。至隋长孙平领度支。奏令民间每秋。家出粟麦一石。输之当社。隋唐之制。百户为里。里有里社。委社司检校。以备凶年。名曰义仓。饥民远近。俱得沾恩。此法盖与常平相为表里。盖常平权在于上。而物无甚贵甚贱之时。义仓利在于下。而国无移粟移民之弊。盖救荒之良法也。至宋朱文公仿之。先行其法于乡然后转行诸路。丰凶有济。缓急有权。此以出于民者。还散于民。名曰社仓。仁人之设施。其利博哉。然而行之既久。不无陇断蠧民之徒而反为之弊。是非法弊。乃人弊。苟得其人。则虽行之万世而无弊者也。今国家还上。春散秋敛。抑配民户。与古社仓法。似同而实异。亦宋时青苗之类矣。生民之愁叹凋瘵。职由于此。此法不罢。则义仓之制。亦有掣肘。何者。公私两糓受捧之际。益增其纷挐矣。若还上谷少之邑则行之尤便。经国大典。令京外置常平仓。谷贵则增价以贸布。本朝中叶以上。无钱货故云布。糓贱则减价以卖布。今但京城外八道。无一邑设行者。盖阙典也。今若罢还上。以其糓为常平仓。各乡今谓之面所在耗糓。划给民间。令为社糓本殖。而又令民各出粟以助。如古法。则公私俱便。而民有苏息之望矣。此系朝令。非民庶所可议。故今略仿古制而酌本洞民户之形势。条论于下。如有好古之君子。遇可行之时而行之。则古例具存。玆不复论。

约宪[编辑]

一。社仓凡事。执纲主之。

一。自今丁丑秋。同约纳糓。而租粟大小豆。随其所有。上员则各出十斗。下员则五斗。

一。谷限百石。愈多愈好。但本邑还上繁重。民户贫残。故限以百石。易为出纳。每年分给。以周贫乏。收时取息十五。当取十三。而谷少故增为十五。满百则当减为十三之利。公其取与。明其文记。毋使有后议。犯者论重罚。石以二十斗定。

一。百石未满之前。每岁上下人贠量定加敛。上员每出下员之倍。

一。仓糓非同约则不得受食。糓少而民户多。若有过受者。虽同约。其时下所任及本村头目。悬保后出给。

一。本法自正二月始。每月三巡颁给。而本府还糓甚多。不能如例。当三四月间。民间当农艰食之际。择贫户给之。又察年事。麦若不敛。则量留若干。七月间颁给。分三巡给之。

一。民户所受。多不过十五斗。而必量其人口。使可延命而无使过受。过受则所任论罚。

一。财糓之耗损。恒由于上员之引用。虽上员不得过受。犯则其时所任论罚。上贠若违约不纳则亦论罚。终不纳。本村人处征纳。

一。糓物不必专租。租粟大豆代纳而平换。

一。分给之际。各村定一头目以给。而待秋收敛以纳。每年而差。

一。九月晦间。农事垂毕。趁即收纳。违期者当户论罚。本村所任同罚。

一。虽在洞约之人。力有不给。不愿入则从之。虽他洞人。欲入则听之。其座目与洞内座目。各为一册。限社仓所在十里地人听入。

一。随后愿入约者纳糓。而上员则二石。下员则一石。

一。糓数多而积置为难。则洞里居中之村。择民户稍实处筑仓。约员量其出入。各出材木。合力为之。每秋亦出盖草修茸。

一。社仓所任。洞内掌务兼察。库直则择实户中勤干者为之。而取居于仓所在之人。

一。满百石后。取利三十石。每石八斗作米。则为二百四十斗矣。二十斗。春秋洞会。各用十斗。又二十斗。则掌务库直使令等。分多少差等以给。馀二百斗。为洞中一年内吉凶扶助所用。

一。洞中原约周恤之义。惟及于四丧。其外虽有切己吉凶之事。幷不相问。亦非同乡里共忧乐之意也。今此义谷一法。勿论上下。吉庆凶祸。皆有所助。如左方。

扶助记[编辑]

文科。白米四斗。到门日。上下齐会致庆。生进。白米三斗。到日齐会致庆。寿席。白米四斗。齐会致贺。以助欢乐。且择良日。各具酒果。特诣其家。以贺寿考。年八十而贫穷。不得设寿席。约员各具酒果。以贺寿考。年八十陞资。白米三斗。齐会致贺。朝官升资筮仕。迁官外任。齐会致贺。或设饯。冠子嫁女迎妇。各白米三斗。约贠四望状。已具原约。此外子女年长十五以上。丧白米四斗。同居兄弟同。此外如有鳏寡孤独无依者。随力顾助。年壮过时。不成婚嫁者。助米四斗。下契亲年高深。虽欲设宴。势有不能。欲为亲设食者。给米三斗。

文字式[编辑]

致赙奠状。用白纸半折。

洞末姓某名某。

某物若干。

右谨专送上

某姓某官宅。聊备赙仪。香烛酒果云奠仪。

年月日。洞末姓名状。

单子。用白纸全张。

恐鉴伏以某事云云。伏愿佥尊照察。下方列书某宅某宅。若只呈洞中则只云伏愿照察。

年月日。洞末姓名谨拜。

通文[编辑]

右文为略举大槩。或四字或八字。通谕事。伏以云云。实事伏愿以下同单子。

报状[编辑]

某面某里某任。副尊位为牒报事云云。为只为合行牒呈。伏请照验施行。须至牒呈者。

右牒呈

某衙门。

年月日。某面某里某任副尊位姓名著署

附书目[编辑]

书目

某面某里云云。元状中拈出大槩而书之。若可为后考者则尽书。缘由牒报为卧乎事状。

年月日。某任副尊位姓名

居乡杂仪[编辑]

论语曰。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

朱子曰。恂恂。信实之貌。似不能言者。谦卑逊顺。不以贤知先人也。乡党父兄宗族之所在。故孔子居之。其容貌辞气如此。

乡人飮酒。杖者出。斯出矣。

朱子曰。杖者老人也。六十杖于乡。未出。不敢先。既出。不敢后。○辅氏曰。乡党尚齿。故其出。视老者以为节。

子贡问曰。乡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乡人皆恶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乡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恶之。

朱子曰。一乡之人。宜有公论矣。然其间。亦各以类自为好恶也。故善者好之而恶者不恶。则必其有苟合之行。恶者恶之而善者不好。则必其无可好之实。○真氏曰。善者好之。不善者恶之。是其制行之美。足以取信于君子。而立心之直。又不苟同于小人。其为贤必矣。

○孟子曰。乡党莫如齿。

孟子曰。乡邻有闘者。被发缨冠而往救之则惑也。虽闭户可也。孔子曰。乡愿德之贼也。万章曰。一乡皆称愿人焉。无所往而不为愿人。孔子以为德之贼何哉。孟子曰。非之无举也。刺之无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污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洁。众皆悦之。自以为是而不可与入尧舜之道。故曰德之贼也。

○汉石庆入里门。下车趋至家。

○后汉张湛在乡党。详言正色。三辅以为仪表。为左冯翊。望寺门而步。主簿进曰。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轻。湛曰。礼下公门式路马。孔子于乡党。恂恂如也。父母之国。所宜尽礼。何谓轻哉。

○朱子于乡闾。虽微贱。必致其恭。

朱子曰。居是乡。不非其大夫。此意甚好。

答吕伯恭书曰。欲修吕氏乡约。削去书过行罚之类。为贫富可通行者。所惧自修不力。无以率人。然果能行之。彼此交警。亦不为无助耳。

○胡文定公居乡假贷。质约必明。期日必信。无少差忒。

○退溪先生居乡。赋役必先下户而输之。吏胥不知为达官家。礼安乡俗。士人耻随品官之列。退溪先生曰。乡党父兄宗族之所在。所贵者齿虽居下。于礼于义。有何不可。

录事梁成义为礼安县监。退溪先生尽民主礼。久而愈敬。成义反挟地主之尊。辞甚倨傲。闻者愤怒。而先生终不言其失。

○金鹤峯曰。乡党父兄宗族所在。不可不敬。如遇乡中执纲者。虽年少者。亦必加礼。

○击蒙要诀曰。居乡之士。非公事礼见及不得已之故。则不可出入官府。邑宰虽至亲。亦不可数数往见。况非亲旧乎。若非义干请。则当一切勿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