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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菴集 (安鼎福)/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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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四 順菴集
卷十五
作者:安鼎福
1900年
卷十六

雜著[编辑]

廣州府慶安面二里洞約[编辑]

執綱一人。俗稱尊位。推洞中齒德俱優者爲之。非有大故則不遞。其爲任。敦風俗振紀綱。恤患難公好惡。一切洞事。

副任一人。俗稱副尊位。擇中契中處心公正者爲之。一年相遞。

耆老三人。擇中下契中年最高者三人。稱爲三老。身死後次老代陞。凡洞會時。有犯約者。皆令三老與諸村頭目决罪。是與衆同之意也。

有司一人。俗稱公貟。擇下契中剛直能言。辨別是非者爲之。一年相遞。

掌務一人。擇下契中公廉能文者爲之。掌洞約文書。一年相遞。

使令二名。擇公私賤中年少勤幹。能遵號令者爲之。一年相遞。

庫直一名。擇下契中廉謹者爲之。掌保米出納。非有故不遞。

色掌一名。擇下契中伶俐者爲之。掌喪轝上下裝等物。洞中有喪則裝飾以赴。非有故不遞。

記名籍二。俗稱座目。上契一冊。中下契一冊。皆以齒序錄。中下契則又分卷爲上下篇以別之。

記善籍一。上契則僉貟同議。中下契則公貟察之。會日告于執綱記之。以爲勸勉之道。

記過籍一亦如上儀。會日告于執綱記之。以爲箴規之道。有能改過者。則後會爻周其過條。

能事父母。能友兄弟。能奉祭祀。能盡喪制。能敎子弟。能敬長老。能和妻妾。能睦鄰里。能接賓客。能親族戚。能廣施惠。能遵約令。能解闘爭。能救患難。能伸冤枉。能卞曲直。右十六條。

不孝父母。不友兄弟。男女無禮。踈薄正妻。臨喪不哀。祭祀不敬。遵奉異端。崇尙淫祀。親戚不睦。搆虛誣人。鄰里不和。慶弔不問。以上凌下。以下凌上。恃強凌弱。是非官政。右十六條。

約憲新規略不錄[编辑]

洞會儀洞會。惟以讀約爲重。保米捧受等諸事。別定他日。[编辑]

一。古者州長一歲四讀法。二千五百家爲州。黨正一歲七讀法。五百家爲黨。族師一歲十四讀法。百家爲族。呂氏鄕約。月一讀法。大明之制。各甲每日朝。申諭聖敎。明制十戶置一甲長。去民近者。其會彌速。如此而後。恩足相恤。義足相勸。而敎法明。其意至矣。我國鄕俗不同。姑且因舊春秋會集。俗稱講信。春以三月三日。秋以九月九日會集。修正契約。是日有故。別定期日。要不出是月。

一。會集時前期五日。執綱發文通告諸上契。下有司發文通告諸下契。諭以所會之地及期。諸所任早會。具鋪陳器用。兩使令各具笞杖十箇待令。笞杖所以警犯過者。

一。會日時刻。定以辰時。過時後來者。行晩到罰。罰白紙一束。無故不赴者。用加罰。罰米一斗公用。上契不來。亦論罰。若有人所共知不得已之故則亦呈單。

一。會集時。上下員各持一壺酒。今以酒禁除。代設麪亦可。餠果肉菜多不過五器。少不下三器。務從簡約。毋或貽弊。年凶及春講信時。用度方窘。當各齎點心。我國俗習。惟飮食是尙。陋莫甚焉。若有邪濫者。一切禁止。

會集坐次圖[编辑]

若會原野。無堂庭之別。則鋪陳時依此排列。以分其位序。無使相混。凡坐以前爲南。

一。當會日約貟畢會。下有司告執綱與諸上員出堂。依禮行拜揖。此時中下貟。皆拱手立俟。有司擊鼓三。凡聳動人聽。無過鼓聲。然而此疑於軍法。當盛水于大盆。覆瓠其上。擊之作鼓聲。衆皆詣階下。北面跪聽。上契亦起立。使副尊位高聲讀約。呂氏鄕約四條。副尊位不能則上契代行亦可。曰德業相勸。曰過失相䂓。曰禮俗相交。曰患難相恤。下契則解以方言諭之。又讀大明太祖聖諭六條。曰孝順父母。曰尊敬長上。曰和睦鄰里。曰敎訓子孫。曰各安生理。曰毋作非爲。讀畢。執綱合衆以告曰。自今以後。凡我同契之人。敬遵約束。同歸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陽善陰惡。則明有王法。陰有鬼責。衆皆曰諾。皆拜興。以次出復位。分東西相向立。行相揖禮。序坐以齒。節目有司臨時呼唱。有司預以木片。大書肅靜二字。揷庭中。唱肅靜二字。皆整肅不爲喧笑。更擇年少剛直者二人。名司正。立庭左右。糾座中過失以告。各行飮禮。酒二行止。今以酒禁。代用他饌。有司設彰善位於堦上。鳴鼓三。衆皆起。上契不起。有司呼各村保正來謁。各保正出座來詣堦下。俯伏聽敎。執綱乃執善條以問諭民之辭當簡。故略其辭以問。曰。汝村有善養父母者乎有則答曰某人孝養出人。無則答曰別無可紀之孝。下諸條倣此。有兄弟友愛者乎。有行義過人者乎。有周恤鄰里者乎。此外有他可善之事。皆當陳告。若有則令副尊位記于善籍。曰某年某會。或春或秋某有某善。書之以勸。擧以示衆。又令副尊位揖善者。升彰善位席。北向立。執綱親酌酒諭之曰。今以酒禁。代用他饌。某能爲某善。使人人若此。風俗豈有不厚。凡我同約。當取以爲法。遂屬善者俯伏。稱惶愧以謝。飮畢再拜。執綱擧手以答。善者復位。衆皆坐。有司撤彰善之席。復行飮禮。酒二行止。今以酒禁。代用他饌。有司設糾過位於階下。無席。只鋪草。鳴鼓三。衆皆起。上契不起。有司呼各村保正來謁如上儀。執綱乃執過條以問其辭亦從簡。曰。汝村有不順父母者乎。有不和兄弟者乎。有凌辱士夫者乎。有罵辱長老者乎。有鄰里不睦者乎。有行止可疑者乎。有陰謀害人者乎。有專利取怨者乎。有陰奸穢行者乎。有身爲公任。憑藉侵凌者乎。此外有他可惡之事。皆勿隱諱。皆以方言曉諭。若有則令副尊位記于過籍。曰某年某會。某有某過。書之爲戒。擧以示衆。使使令招過者。引至糾過位。北向立。執綱戒之曰。汝之過。雖非余所親見。衆論如是。聲聞難掩。則汝過誠是矣。今當隨輕重施罰。而立約之初。不忍决罪於衆會之中。於我心亦有愧焉。今姑無罰。惟速改過。使使令酌冷水一盞。屬過者俯伏。飮畢再拜。執綱復戒曰。今雖不罰。若不改過。或施罰或黜座。俗稱損徒。或告官或黜洞。當如約施行。勉之哉。過者俯伏致謝。退復位。後不改過者。不入會位。當於庭外別座。凡彰善糾惡等事。當與三老幷議。若有治罪者。依洞約五等罰。三老與諸村長列坐。使之治罪。是與衆同之意也。又招過者里中年老解事者二三人以來。諭之曰。德業相勸。過失相䂓。是鄰里之善俗。某有某過。而汝等不能規。使之自行。使惡行彰聞。是汝等亦不爲無罪。遂罰飮水各一盞使退。又招各村保正。更諭曰。汝村有善不以聞。有過不以告。當有蔽賢容奸之罰。其罰下罰。後日現發。汝當其罰。遂使各保正本村善惡有無。書于冊。着名藏之。以待後會憑考。各保正退復位。有司撤糾過位。復行飮禮。酒一行。今以酒禁止。遂點心飮食。禮畢。有司鳴鼓三。衆起聽約束。執綱令副尊位當階前。高聲讀約。皆肅恭以俟。先讀善約十六條畢曰。此事皆善。願諸約員。當盡遵行。衆曰敬諾。次讀過約十六條畢曰。此事皆惡。願諸約員。當盡戒之。衆曰敬諾。下契則皆以方言曉諭。讀畢。執綱出坐諭衆曰。嗚呼。凡我同約之人。明聽申戒。今日契事。約中並會。同行好事。可以見人心之同矣。彼某某人之爲善。固人之所當行者。是可貴也。當相與勉之。若謂善止於此而有自恃之心。則善反爲惡。彼某某人之犯過。固人之所不當行者。是可愧也。然其犯過。乃不思之致。若思其非。則豈有犯過之理。誠能悔過歸善。其樂何如。又遂非而怨望。是重其過而自速辜也。會中無記善記過之人。則不必稱某某人。汎擧善惡二端。申明戒之。願約中人自今以後。皆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家道和睦。鄰里周恤。敬長老而慈幼孤。敎不能而勉爲善。不行非義之事。不爲有過之人。一遵約憲。則將爲鄕之善人而國之良民。豈不樂哉。衆俯伏以答曰。敢不敬從。復令副尊位更以方言讀諭下契文。衆皆坐俯伏以聽。

諭下契文[编辑]

惟我洞中上下契幾百家。則亦可謂不少矣。然而人皆窮困。禮義不生。上下相凌。風俗日頹。人之見者。莫不唾鄙而譏笑焉。此豈俗習然哉。亶由於約法不明。自暴自棄。以至於無所忌憚而然矣。世居此洞。旣不能一朝而離去。則豈可因循舊習。不思所以扶持之道乎。洞中爲民弊者盡除之。今日所欲爲者。只是去惡爲善而已。今具約條罰目于下。惟我同契之人。信能如約而畏罰。則風俗之美。當不日而待矣。

一。人之所以爲貴者。以其有人倫也。人而無倫。何異禽獸。人或有無知而妄作者。亦或有知而故犯者。約條如下。

見父母。則思生我之恩而盡孝敬。

見兄弟。則思同氣之分而盡友愛。

見長者。則思己之年少而盡其敬。

見尊貴。則思己之位卑而盡其恭。

見族戚。則思同祖之親而盡敦睦。

見鄰里。則思同居之義而盡和好。

夫婦義重。思盡和順之道。

奴主分嚴。思盡忠誠之節。

男女相見以禮而別嫌。

朋友相交以義而有信。

有非分之心。則曰位有尊卑。不可妄有希覬。

有詐僞之心。則曰事當誠信。不可造作非義。

有闘狠之心。則曰是將傷我也。豈以父母所生之身。恃勇而樂禍乎。

有偸窃之心。則曰是將殺我也。豈以天賦本善之性。殉慾而忘生乎。

右各條。每見一事。必先思之。思之又思。常常不忘。體而行之。則在家在鄕。不失令名。豈不樂哉。

一。人性豈惡哉。習爲不善。多行不義。是以聖人設敎。王者制法。皆所以警不肖而歸之善也。罰目如下。

一曰不孝父母。凡不謹奉養。違越親意。令父母常懷憂戚之心。皆不孝也。皆有重罰。若夫辱罵歐逐等惡行。則邦律甚重。當告官正罪。

二曰兄弟不和。兄曲弟直。均罰。曲直相半。兄輕弟重。兄以私嫌打弟。中罰。以弟打兄。不論曲直。上罰黜。

三曰家道悖亂。妻打夫。上罰。傷告官。無罪打妻。中罰。傷上罰。刃傷告官。聽妻言。不謹奉養。離間骨肉。上罰。庶人則幷妻同罰。踈薄正妻。上罰。

四曰親族不睦。常常歐罵。中罰。吉凶不問。中罰。相絶不見。上罰。使之釋憾。不從者黜。

五曰鄰里不和。患難不救。上罰。常常歐罵。中罰。相絶不見。中罰。使之釋憾。不從上罰。止接荒唐人。中罰。

六曰上典不忠。不從敎令。欺罔取利。怨罵他處。皆不忠也。皆有重罰。若辱罵歐打。邦有重律。告官正罪。

七曰凌辱尊長。辱罵父母。上罰。告官黜。辱罵祖父母同。辱罵伯叔父母長兄。上罰。辱罵五寸叔及妻父母外三寸從兄。次上罰。辱罵同里兩班。上罰。告官黜。辱罵年老絶等人。次上罰。

八曰尊前無禮。父母舅姑前。踞坐及見處騎馬過者。次上罰。伯叔父母及兄見處。踞坐及騎過。次上罰。餘以是差。兩班見處。踞坐及騎過。次上罰。兩班家前騎過。次中罰。不拜上契。中罰。父母舅姑前。言辭不恭。變色相詰。上罰。餘以是差。諸尊行及長老人前。言詰不恭。隨事參定。

九曰男女無別。男女昵戱。次中罰。潛奸他人妻女。上罰。和奸者並女同罪。強奸他人妻女。上罰。告官。穢行。上罰黜。犯重則告官。遊女相奸。次中罰。自相交奸爲夫婦。論罰。

十曰不遵禮法。居喪酗罵。上罰。喪中娶妻。上罰。降賤役。祖父母伯叔父母外祖父母兄弟葬前娶妻。中罰。喪葬不時。上罰。量勢參定。忌日薦齋山寺。論罰。好行神事。論罰。終年不祭。上罰。妖術惑人。上罰。甚者告官黜。衣冠踰僭。中罰。

十一曰豪橫閭里。恃富凌人。下罰。不悛加等。奪人買賣。次中罰。買賣還原約人。怙勢作亂。上罰。身爲公任。倚勢侵凌。隨事施罰。重則告官。身爲公任。潛訴官府。暗害小民。中罰。事大告官。醉酒酗罵。次中罰憑酒肆惡加等。官吏將校憑藉作弊。雖非洞民。摘發罪目。告官科罪。給債過徵。中罰。招誘人物。上罰憑藉官令。謀避洞約。中罰。累犯加罰至黜。好勇闘狠。隨犯論罰。凡歐打。先分老少尊卑。次辨曲直先後。而重傷則無論曲直告官。罰自上罰至下罰量定。賭博遊浪。中罰。殺人之罪。勿論元犯首從。自有國法不論。咀呪人者。上罰。告官黜。暗害人命發覺。上罰。告官黜。放火人家。上罰告官黜。致人死則同殺人律。燒人墳墓。上罰。故犯告官黜。好訟不已。次中罰。

十二曰多作非爲。僞造官文。告官。僞造洞中文記上罰。凡他僞造皆有國法誣毁他人中罰。私嫌誣人。中罰。交搆鄰里。中罰。不悛並加等。傳播洞人過失于他洞次中罰。盜賊之律自有國法不論。偸窃人財。上罰。輕則次罰。草窃禾糓。次上罰。輕則次罰。其物徵給。侵耕人田。中罰。田還本主。放牛糓田。下罰。隨物多少徵給。盜人溝水。下罰。惰農自逸。中罰。

十三曰不遵約憲。好生異議。次中罰。不悛。次次加等。自衒其能。非議約憲。使衆心不定。次上罰。會集晩到。下罰。過辰爲晩到。座中喧嘩。下罰。座中無禮。隨輕重施罰。會中先去。下罰。無故不參。次中罰。累犯。加等以至于黜。自知有罪。故避不參。中罰。不從約令。隨輕重施罰。累次加等。不悛黜。

右各條。常常念之。相戒勿犯。則鄕俗自美。豈不幸哉。凡人相語。曰汝惡。則人必咈然而怒。曰汝善。則人必怡然而喜。由是觀之。惡惡而好善。人之本心也。奈何棄本心之善而從所惡之惡哉。上約條。皆爲善之事也。下罰目。皆禁惡之事也。若能爲善大者。告官㫌褒。小者契中殊禮。別異于人。如復爲惡大者。告官科罪。累次犯過不悛黜。追悔改善者。依爲善例。殊禮之。此外雖非入洞之人。旣居是洞。則其勸善規惡之道。一如約中人。

罰分五等[编辑]

上罰笞三十。次上罰笞二十五。中罰笞二十。次中罰笞十五。下罰笞十。年老有病。不堪受笞者。免冠伏地。杖其子。無子者杖其弟。黜罰。俗稱損徒。未改過前。不通水火。不恤憂患。不相耕耘。若鄰里與之相通則論罰。不悛。與之同罰。俟一二年顯有改效然後。本村保正告約中。會時面責許參。凡罰雖輕者。不可定以酒盆。徵責酒食。爲國俗莫大之弊。不可更啓其端。

一。謹租賦。尤人民之所當惕念者也。田三稅。實國家惟正之供。而雜役蠲减。盡在其中。爲惠大矣。糶糴尤是儲畜之大法。世亂則爲軍需。時平則恤民饑。所關至重。其可忽哉。當春饑窘。請債不得。而受以生活。當竭力圖償。以報國恩。而或有觀望不納。冀下蠲减之令。亦有逃避至歲。以待封庫之時。雖其中有情勢可矜者。而終歸於頑民之科。如此者後日還歸洞中。亦當論罰。

諭畢。皆退復位。盡飮食之未盡者。盡歡而罷。有司呼撤床。更論契事之未盡者。日晡罷坐。有司呼罷坐。尊長先起。執綱次。少者幼者次。各行拜辭禮畢。有司拔肅靜牌去之。庶人三老先起拜辭此時諸下貟皆起後。諸下員一時並起。北向拜辭。諸上下員散歸後。副尊位與諸任。收藏文書歸。鋪陳等物。使令收拾。還歸本主。如有破裂閪失等事。査出徵給。

凡敎法之興行。必自在上者始。名爲士夫。而持身居家之道。待人處事之節。有使庶民腹非而心笑者。則豈能取重而觀法哉。此洞士夫入約者少而庶民多。故右所論節目。皆爲下契設。而至若上契之所當行者。則自有呂氏鄕約。在今以時宜通變而條列于下。

呂氏鄕約附條[编辑]

呂氏鄕約曰。凡鄕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䂓。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德業相勸。

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敎子弟。能御僮僕。能肅家政。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託。能救患難。能導人爲善。能規人過失。能爲人謀事。能爲衆集事。能解闘爭。能决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擧職。

謂居家則事父兄。敎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敎後生御僮僕。至於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好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爲之。非此之類。皆爲無益。

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擧其能。書于籍。以警其不能者。右呂氏本條。

附條[编辑]

一。能實心愛親。所得甘旨。皆以奉親。承順其志。不敢違逆。常時恭敬。應對必順。不惜己財。任親用之。父母有病。憂念不已。必求其藥。盡心救療。臨喪盡哀。守制以禮。祭祀以誠。約中人有如此者。皆當致敬而效法。

一。爲人支子或庶孽。與宗家別處。而不能往參忌日者。當書紙牓行祀。四名日亦然。

一。人之第一善行。莫大於孝父母和兄弟。苟不能行此二者。則雖有他事之可稱。外貌之可觀。實無異於能言之鸚鵡。凡我約人。上下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推擧其能者。書于籍。下人中有能行此善行。實出至誠。人所共知者。則會日當賜坐。別酌行賞。亦當擧狀聞官。

一。孝父母和兄弟外。能奉祭祀。祭祀當稱家之有無。盡其誠敬。不忘追遠之意而已。今世或委以家貧。籩豆未具。或委以癘疫廢祀。皆犯不孝之科。可勝歎哉。苟貧窘也。則䟽食菜羹祭無不可。要盡吾哀慕之誠。書曰。鬼神無常享。享于克誠是也。若癘疫則俗謂燒香設食。鬼神之招。以是相戒廢祀。此又無理之甚者也。夫癘疫之鬼。是二氣之乖氣也。祖先之鬼。是氣類之相連者也。其不同若此。况鬼神不歆非類乎。此俗習之陋而斷不可信也。能敎子弟。敎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遊。若與人相詰。則勿論曲直。必治其子。能事長老。恭敬年長。二十歲以上。見之必拜。十歲以上。不敢爾汝。能待妻妾。夫婦相敬。不狎昵不鬬爭。有妾者勿以妾凌妻。使分義截然。家道雍睦可也。禮。妾謂妻爲君。其分嚴如此。能親鄰里。誠信相接。有無相資。憂患相救。若其惡鄰也。則一切敬待。不失吾誠。久當自化矣。能接朋友。恩足相恤。義足相勸。信以爲主。久而能敬。交友之大節也。凡交際。不可以有甚親甚踈也。親之過。狎昵生焉。踈之過。猜忌生焉。世禍頻起。株累相連。皆由於甚親甚踈之人。交其可忽哉。能睦親戚。親戚雖有遠近親踈之異。使祖先若在。則同是膝下承歡之人。今以祖先之死無所知。而各存彼我。不相親愛。是便忘我祖先也。親戚之離。恒由於婦女婢妾之爭長競短。其勢馴至於路人之不若。柳氏不聽婦人言之敎。張公忍字之意。誠可爲後人所法。玆七者莫非日用人事之當行者也。無是則非人矣。凡我上下約人。各自省察。各自勸勉。

一。朋黨爲國痼弊。其勢必欲亡國敗家而後已。求黨人之用心。實有不可言者。或謂士論當如此。士論曷嘗有忘國而殉黨者乎。或謂氣節可觀。氣節曷嘗爲黨同伐異而立乎。一切所論。汨溺人心。莫可救止。可勝歎哉。凡人於自己日用間身心應接之節。多有未遑。何暇更習黨論乎。平居讀書。講明義理。在我之鑑。不爲物蔽。則是非姸媸。自難掩匿。豈以朋類而盡是。異黨而盡非哉。况今聖明在上。一心蕩平。爲人臣者當欽體上意。務恢公平之心。無爲舊習所激。使人指目。誠今約中之所當勉也。

一。見人之物。不生毫髮慾心。路中若有遺棄之物。必推其主與之。古人論風俗之美者。曰道不拾遺。千載之下。讀其文。常有激昂之心。况親見者乎。

一。下人輩不可陰奸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逢。則相避而行。不相親狎。酒盃不相傳。烟竹不相通之類。

一。下人少者。遇老者長者。行禮必敬。老者長者。有所負戴。少者代之。以休其力。

一。兩班家奴婢有盡忠者。會集日招致論賞。且有至誠盡忠。終始不懈者。相議聞官。先除洞役。

一。事無人己。皆當盡心。約令一一遵行。毋或少忽。

過失相規。

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脩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曰酗博闘訟。謂縱酒喧競。謂賭博財物。謂闘敺罵詈。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爭訴。可已不已。若事干負累。及爲人侵損而訴之者非。

二曰行止踰違。踰禮違法。衆惡皆是。

三曰行不恭遜。侮慢齒德者。持人長短者。恃強凌人者。知過不改。聞諫愈甚者。

四曰言不忠信。或爲人謀事。陷人於惡。或與人要約。退或背之。或妄說事端。熒惑衆聽者。

五曰造言誣毁。誣人過惡。以無爲有。以小爲大。面是背非。或作嘲咏匿名文書。及發揚人之私隱。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者。

六曰營私太甚。與人交易。傷於掊克者。專務進取。不恤餘事者。無故而好干求假貸者。受人寄托而有所欺者。

犯約之過。一曰德義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成。四曰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曰交非其人。所交不限士庶。且凶惡及遊惰無行。衆所不齒者。而己與朝夕遊處爲交非其人。若不得已而暫往還者非。

二曰遊戱怠惰。謂無故出入。止務閑適者。謂遊笑無度。及意在侵侮。或馳馬擊鞠而不賭財物者。怠惰謂不修事業。及家事不治。門庭不潔者。

三曰動作無儀。謂進退太踈野及不恭者。不當言而言。及當言而不言者。衣冠太華餙。及全不完整者。不衣冠而入街市者。

四曰臨事不恪。主事廢忘。期會後時。臨事怠慢者。

五曰用度不節。謂不計有無。過爲多費者。不能安貧。非道營求者。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䂓戒。小則密䂓之。大則衆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其爭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右呂氏本條。

附條[编辑]

一。鄕約之難行。恒由於過失相規。規之則嫌隙易生。不規則善惡混淆。此先儒所以難之也。以其大者言之。我朝己卯諸賢。疾惡太過。分別太甚。終遭網打之禍。此不可不戒也。

一。約中所言。皆古賢訓戒。則兩班雖有犯過者。其知識廉隅。異於常人。必無遂非文過。不受洞罰之理。過而能改。聖人之所貴也。告過則喜。子路之所以爲賢也。惟我約中人。不以有過爲可諱。而以過而不能改爲耻。則今日之過。不過爲一時之少愆。而他日成就。有不可量矣。且兩班爲常人之表準。過而不罰。亦何以糾率庶氓乎。

一。彰善者其辭顯而决。糾惡者其辭隱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人有不孝母。直曰不孝。但書云聞某於奉養之節。頗有未盡。不敢以爲信。姑書之以俟。凡糾過惡。皆例此。若有難改之惡。且勿糾。若使之無所容。則恐遂激而肆其惡矣。同約須先期陰與之言。忠告而善導之。使之自首。姑書之以待其改。若終是悍傲。不率敎戒。衆目難掩然後。相議論罰。

一。德業相勸諸條。皆人所當行者也。與之反則爲過。小則潛規之。大則衆曉之。期於改過遷善而後已。豈非鄰里相愛之道乎。

一。以少凌長。其事不一。或言辭不遜。或禮貌不恭。或面恭背侮。或望見不下馬。甚則有罵詈有敺打者。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夫不能敬長之本。實在於不能敬親。其爲不德大矣。勿論上下。從輕重罰之。

一。嫡庶之間。恩雖同而分則嚴。以庶凌嫡之罪。明在國典。犯者罰有輕重。嫡庶之不睦。常由於嫡不施恩。庶不守分而生。嚴分之道。固當催抑庶蘖。而爲嫡失其道者。亦當論罰。

一。上下名分截然。而近來風俗頹敗。凌辱兩班者。比比有之。至有敺打者。各從其輕重而罰之。甚者告官科罪黜之。

一。今人有因事相詰。不能相下。或擧久遠過失。或論門地優劣。或陳先世疵纇。至於不忍其忿。率口罵辱。又從而敺擊之。此豈兩班之美行耶。犯者罰有輕重。下人相闘。在今世雖不足怪。而實非善俗。皆歸惡行。輕重之罰。當以笞杖從事。

一。以同約及親戚過失。傳播他邑他洞者。皆非美行。勿論上下。酌輕重施罰。

一。長者之於少者。嫡之於庶。兩班之於下人。各盡其道以待之。如或以非理刦制而怒其不如意。則乃諉以少凌長庶凌嫡。下人凌兩班。而強欲科罪。是非自存。衆目難掩。是亦悖理之甚者。不可不戒。

一。昏喪違制過度。國有禁令。若有踰侈者。糾戒論罰。昏喪人道之大節也。禮有定制。法有所禁。貧者固無論已。富者恒以不及人爲愧。犯禮越法。僭侈成風。可勝歎哉。昏合二姓之好。結萬福之源。如禮而已。論財豐薄。實夷虜之道也。高句麗之俗。若資裝過豊。則謂之賣婢。此時夷風未變。猶以爲耻。况今禮敎休明之時乎。親喪固所自盡。聖人亦曰。葬之以禮。祭之以禮。君子行事。舍禮何以哉。今俗嫁女。裝奩不豊。則深爲羞耻。或至兩家不和。葬親如禮。則或謂薄葬。衆起而咻之。是以習尙浮文。專尙觀美。而至於實事蔑如也。此市井賈兒之爲耳。非士君子所法也。

一。或惑於術家風水之說。妄遷先墓及過期不葬者。亦當䂓戒。若以顯然不得已之故而遷葬。則姑不論已。餘外盡爲術士所蠱耳。夫神道主靜。旣已安葬。而妄遷墳墓。使祖先神靈不安。是重不孝也。是故遷墓之家。求福不得而反致𥚁殃者多。必然之理也。惑於風水者。其說有二。其無知者。直曰墳山不佳。以致子孫貧殘。或科甲不生。當求吉地。以祈福利。其稍解知識者。則輒曰墳山不吉。致神位不安。子孫之心。不可恝然矣。孝子順孫之心。一聞不吉之言。或有處心如此者矣。然如此之人。十難得一。而太半富貴福壽之意。先爲之兆也。夫人墮地之初。禀命已定。非人所可力圖。且風水之說。甚爲茫昧。世無神眼久矣。俗師所稱吉地。安知其非凶乎。諺曰福人逢吉地。是俚語之達理者也。若有一毫冀福之望而爲之。則反涉私意。天道至公。必不降福於此等人明矣。

一。雖村巷小民。男女嫁娶。必以其道。以正人倫之始。如有強暴刦奸者。論報處律。田野草露之間。不待父母之命。而私相交奸者。幷論罰。勿齒其類。

一。鄕約之設。旣爲尊重。而約法又嚴。或有因緣憑藉。擅作威福。或役使民戶。以濟其私。或徒尙言議。反長澆競。或持官府長短。馴成倒置。則其所以擾民害政者。有不可言。豈不爲一鄕君子之所羞乎。若有如此事。一一䂓罰。甚者自有國法可畏。

一。或無故婚嫁失時。或以小故祭祀不行。或豪強鄕里。或崇尙淫祠。或侵求小民。或山僧。或受賂請囑於官府。或持身不廉。居官貪墨。或沉湎酒徒。昵近淫倡。或妄論政令官長得失。或枉聽流言。起閙親朋。或家用兩斗兩升。輕授重捧。或徵債過濫。不從子母法。或納粟加資。凌辱士夫。或閑良哨官。抗禮士夫。或下人妻女乘轎。

右諸條。皆隨輕重論罰。凡過失之目。與德業相反者。及此章所論。與上諭下契文中五罰。相參以定。或有彼此踈密之不同。當臨時考準。

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吊贈遺。

尊幼輩行凡五等。曰尊者。謂長於己二十歲已上。在父行者。曰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爲稍長。少者爲稍少。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造請拜揖凡三條。曰凡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歲首冬至四孟月朔。辭見賀謝。皆爲禮見。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赴請召。皆爲燕見。按節目不盡錄。曰凡見尊者長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乃通名。主人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趍入至廡間。主人出降階。客趍進。主人揖之。升堂禮見。四拜而後坐。燕見不拜。退。主人送于門下。出大門。乃上馬。敵者門外下馬。使人通名。禮見再拜。退。就階上馬。徒行則主人送于門外。凡少者以下。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以俟。客入門下馬。則趨出迎揖升堂。退則就階上馬。客徒行則迎于大門之外。送亦如之。望其行遠乃入。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尊長與之言則對。不則立於道側以竢。尊長已過。乃揖而行。或皆乘馬。於尊者則回避之。按今俗當下馬。於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者乘馬則回避之。凡徒行。遇所識乘馬。皆倣此。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己避亦然。過旣遠。乃上馬。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彼徒行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於幼者不必下。

請召送迎凡四條。曰凡請尊長飮食。親往投書。旣來。明日往謝。召敵者以書簡。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用客目。按客目若今回文。明日客往謝。曰凡聚會。皆鄕人則坐以齒。非士類則不。若有親則別序。若有他客。有爵者則坐以爵。不相妨者猶以齒。若有異爵者。雖鄕人。亦不以齒。若特請召。或迎勞出餞。皆以專召者爲上客。如昏禮則姻家爲上客。皆不以齒爵序。曰凡燕集獻酢如儀。按煩不盡錄。曰凡有出遠歸者則送迎之。按煩不盡錄。

慶吊贈遺凡四條。凡同約有吉事慶之。冠子生子。預薦登第進官之屬。皆可賀。昏禮雖曰不賀。然禮有曰賀娶妻者。盖但以物助賓客之費而已。有凶事吊之。喪葬水火之類。曰凡慶禮。如常儀有贈物。或其家力不足。則同約爲營幹。曰凡吊禮。聞其初喪未易服。同約往弔。且助其凡百經營之事。旣成服。相率具酒果食物而往奠之。及葬。相率致賵。發引。素服送之。及卒哭小大祥。皆常服弔之。曰凡喪家。不可具酒食衣服以待吊客。吊客亦不可受。曰凡聞所知之喪。或不能往。則遣使致奠。就外次。衣弔服。再拜哭送。惟至親篤友爲然。過期年則不哭。情重則哭其墓。

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者。爲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詰之。且書于籍。右呂氏本條。此條多刪煩。

附條[编辑]

一。尊幼輩行。凡有五等。而若是師弟子之間。則年雖不高。當待以尊者。古人師弟間。或有年歲相敵者。或有年過于師者。此則是道義學問之師。敬之自當如禮。今世道學之師。雖不可得。至於蒙學句讀之師。其敎誨之勤勞則多矣。末俗不知此義。及其長也。屈指計年。至或以敵者相待。是何異於閭巷無賴之交哉。若長者或是父執。或是洞丈。自少致敬者。或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則當待以尊者。年雖幼少。而若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則尊長當使之抗禮。視以敵者。

一。古人遇新正冬至四孟朔。少者幼者。於尊者長者。有謁見之禮。今人雖不能一從此禮。如新正。例有謁見之規。而此禮漸廢。亦當修擧。而不可過三日內。

一。中下約中人。無歲後來謁之禮。亦甚不敬。新歲三日內。當謁見于兩班。亦自相問候于尊長。不爲者論罰。

一。謁見尊長。進前行拜今俗平時無再拜禮。只當從俗單拜。拱手。畧俯伏問候畢。更起坐。務要端莊敬恭。尊長有問。又畧俯伏恭聽以答。禮請業則起。請益則起。每讀此句。像想古人長幼之間。師弟之際。其致敬之狀。千載之下。藹然可掬。人豈有古今哉。今俗嶺南儒士猶行此禮。而自京以外。無一人行之者。俗習之敗。盖由於是。惟我約中人。當自相䂓戒。務遵古禮。使長幼之節。有所興行。豈不美哉。

一。迎送之禮。父行。門外迎送。上下馬時。恭扶致敬。兄行。下堂迎送。出門騎馬後入。敵者下床迎送。出門而後坐。幼少但起立。出戶後坐。平常之人。當視其人而品節之。此酌古今而爲之節。

一。徒行遇尊長。騎馬則當避。等級截然。不爲已下馬者。則拱立道左。以竢其過。

一。慶弔贈遺之禮。當隨情分厚薄。而從其多寡。亦量己之家力而爲之。若彼家窮貧無賴。而己財能周。則當拔力相助。若己窮貧。雖不以貨財爲禮。當盡其誠意。

一。兩班之於下人。前此雖無弔喪之禮。然死喪人之大變。不可全無節文以助上下之情。或使人或相遇。以致吊慰之意。

一。喪葬練祥。是主人哀號罔涯之日。而俗人多以祭餘待客。客亦飮酒食肉於側而不之媿。反以飮食之多寡。爲接人親踈厚薄之別。而毁譽隨之。俗習之陋惡至此。可勝歎哉。昔伊川先生葬母時。周恭叔主客。客有惡寒者。恭叔請饋酒。先生曰。子無陷人於不義。夫當寒飮酒。猶以爲不義。况無端醉飮於喪家而佐以殽炙乎。

一。下人葬時。亦不許泥醉酗闘。犯者論罰。今有酒禁。不必論此。而古人嘗以爲禁故幷書之。

一。世俗多於親朋服闋之後。携酒饌。致慰於其門。凡人之大變。莫甚於親喪。喪雖外除。其餘哀隱慟之存諸心者。無時可已也。其可以杯酒相慰。而主人亦豈敢以衰麻之旣脫而受之乎。此末俗之頹風。當相戒不爲。

患難相救。

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弔之。

二曰盜賊。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爲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爲之助出募賞。

三曰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甚則爲訪醫藥。貧則助其養病之費。

四曰死喪。闕人則助其幹辦。乏財則賻贈借貸。

五曰孤弱。遺孤無依者。若能自贍。則爲之區處。稽其出納。或聞于官司。或擇人敎之。及爲求昏姻。貧者協力濟之。無令失所。若有侵欺者。衆人力爲之辨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撿。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

六曰誣枉。有爲人誣枉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爲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爲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衆共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衆以財濟之。或爲之假貸置産。以歲月償之。

右患難相恤之事。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于約長。急則同約之近者。爲之告約正。命直月徧告之。且爲之糾集而程督之。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還。及損壞者。論如犯約之過。書于籍。鄰里或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或不能救助。則爲之告于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其善於籍。以告鄕人。右呂氏本條。

附條[编辑]

一。水火之灾。或因絶粒。則僉議濟之。失火燒盡其家。僉議裒盖草材木。隨所入量出之。各令壯奴一名。持三日粮。往助搆屋之役。

一。盜賊之變。或因而絶食。或赤脫衣服。僉議濟之以財。

一。疾病。重則爲訪醫藥。無子弟或孤孑者。使約中少者輪往問醫。貧則助藥餌之資。闔家染瘟。不能耕耘。則同約協力。出奴出牛耕耘。餘田可給幷作者。擇幹信者給之。

一。窮甚不克襄事者。常賻之外。加濟以財。

一。上下人中。有以寃枉。陷於囚繫。力不能脫。僉議辨于官司或道主。期於必雪。

一。約中人。或有年長處子,孤窮無依者。僉議資給。且各訪問昏處。毋使失時。或有丈夫年過四十。不得娶者。亦當依約顧助。使得安居。尋問昏路。爲之指導。

按上鄕約四條。本出藍田呂氏。朱子取他書及附以己意。稍增損之。以爲古今通行之法。有志于敎化之治者。誠宜亟取而遵用之勿疑也。其約衆。推一人有齒德者。爲都約正。有學行者一人副之。約中月輪一人爲直月。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德業可觀者。書于一籍。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直月掌之。月終則以告于約正而授于其次。又有月朝會集讀約之禮。而設先聖先師之位行之。禮畢。會于堂。或說書或習射。或講論從容。至晡乃退。其脩己治人。導俗興化之術。至矣盡矣。我東先輩之居是鄕也。居是洞也。多有倣而行之者。若退溪之禮安鄕約。栗谷之社倉鄕約。寒岡之月朔講契。及黃朽淺木川洞約等類。皆是也。今以呂氏本條爲主。參以東賢之論。酌以今俗之宜。而略爲附條如右。然而鄕與洞有大小之分。此爲洞約設。故其條不廣。若欲推行鄕約。亦當依此而廣之耳。與上洞會儀參看。

社倉[编辑]

按社倉者。隋唐義廩之遺制也。爲國者務先積儲而後。變有所恃而凶年不能殺也。如漢耿壽昌常平之法。令郡縣各置倉預備。糓賤則增價而糴以利農。糓貴則减價而糶以利民。至隋長孫平領度支。奏令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輸之當社。隋唐之制。百戶爲里。里有里社。委社司檢校。以備凶年。名曰義倉。饑民遠近。俱得沾恩。此法盖與常平相爲表裏。盖常平權在於上。而物無甚貴甚賤之時。義倉利在于下。而國無移粟移民之弊。盖救荒之良法也。至宋朱文公倣之。先行其法于鄕然後轉行諸路。豐凶有濟。緩急有權。此以出于民者。還散于民。名曰社倉。仁人之設施。其利博哉。然而行之旣久。不無隴斷蠧民之徒而反爲之弊。是非法弊。乃人弊。苟得其人。則雖行之萬世而無弊者也。今國家還上。春散秋斂。抑配民戶。與古社倉法。似同而實異。亦宋時靑苗之類矣。生民之愁歎凋瘵。職由於此。此法不罷。則義倉之制。亦有掣肘。何者。公私兩糓受捧之際。益增其紛挐矣。若還上穀少之邑則行之尤便。經國大典。令京外置常平倉。穀貴則增價以貿布。本朝中葉以上。無錢貨故云布。糓賤則减價以賣布。今但京城外八道。無一邑設行者。盖闕典也。今若罷還上。以其糓爲常平倉。各鄕今謂之面所在耗糓。劃給民間。令爲社糓本殖。而又令民各出粟以助。如古法。則公私俱便。而民有蘇息之望矣。此係朝令。非民庶所可議。故今畧倣古制而酌本洞民戶之形勢。條論于下。如有好古之君子。遇可行之時而行之。則古例具存。玆不復論。

約憲[编辑]

一。社倉凡事。執綱主之。

一。自今丁丑秋。同約納糓。而租粟大小豆。隨其所有。上員則各出十斗。下員則五斗。

一。穀限百石。愈多愈好。但本邑還上繁重。民戶貧殘。故限以百石。易爲出納。每年分給。以周貧乏。收時取息十五。當取十三。而穀少故增爲十五。滿百則當减爲十三之利。公其取與。明其文記。毋使有後議。犯者論重罰。石以二十斗定。

一。百石未滿之前。每歲上下人貟量定加斂。上員每出下員之倍。

一。倉糓非同約則不得受食。糓少而民戶多。若有過受者。雖同約。其時下所任及本村頭目。懸保後出給。

一。本法自正二月始。每月三廵頒給。而本府還糓甚多。不能如例。當三四月間。民間當農艱食之際。擇貧戶給之。又察年事。麥若不斂。則量留若干。七月間頒給。分三廵給之。

一。民戶所受。多不過十五斗。而必量其人口。使可延命而無使過受。過受則所任論罰。

一。財糓之耗損。恒由於上員之引用。雖上員不得過受。犯則其時所任論罰。上貟若違約不納則亦論罰。終不納。本村人處徵納。

一。糓物不必專租。租粟大豆代納而平換。

一。分給之際。各村定一頭目以給。而待秋收斂以納。每年而差。

一。九月晦間。農事垂畢。趁卽收納。違期者當戶論罰。本村所任同罰。

一。雖在洞約之人。力有不給。不願入則從之。雖他洞人。欲入則聽之。其座目與洞內座目。各爲一冊。限社倉所在十里地人聽入。

一。隨後願入約者納糓。而上員則二石。下員則一石。

一。糓數多而積置爲難。則洞里居中之村。擇民戶稍實處築倉。約員量其出入。各出材木。合力爲之。每秋亦出盖草脩茸。

一。社倉所任。洞內掌務兼察。庫直則擇實戶中勤幹者爲之。而取居于倉所在之人。

一。滿百石後。取利三十石。每石八斗作米。則爲二百四十斗矣。二十斗。春秋洞會。各用十斗。又二十斗。則掌務庫直使令等。分多少差等以給。餘二百斗。爲洞中一年內吉凶扶助所用。

一。洞中原約周恤之義。惟及於四喪。其外雖有切己吉凶之事。幷不相問。亦非同鄕里共憂樂之意也。今此義穀一法。勿論上下。吉慶凶禍。皆有所助。如左方。

扶助記[编辑]

文科。白米四斗。到門日。上下齊會致慶。生進。白米三斗。到日齊會致慶。壽席。白米四斗。齊會致賀。以助歡樂。且擇良日。各具酒果。特詣其家。以賀壽考。年八十而貧窮。不得設壽席。約員各具酒果。以賀壽考。年八十陞資。白米三斗。齊會致賀。朝官陞資筮仕。遷官外任。齊會致賀。或設餞。冠子嫁女迎婦。各白米三斗。約貟四望狀。已具原約。此外子女年長十五以上。喪白米四斗。同居兄弟同。此外如有鰥寡孤獨無依者。隨力顧助。年壯過時。不成婚嫁者。助米四斗。下契親年高深。雖欲設宴。勢有不能。欲爲親設食者。給米三斗。

文字式[编辑]

致賻奠狀。用白紙半折。

洞末姓某名某。

某物若干。

右謹專送上

某姓某官宅。聊備賻儀。香燭酒果云奠儀。

年月日。洞末姓名狀。

單子。用白紙全張。

恐鑑伏以某事云云。伏願僉尊照察。下方列書某宅某宅。若只呈洞中則只云伏願照察。

年月日。洞末姓名謹拜。

通文[编辑]

右文爲略擧大槩。或四字或八字。通諭事。伏以云云。實事伏願以下同單子。

報狀[编辑]

某面某里某任。副尊位爲牒報事云云。爲只爲合行牒呈。伏請照驗施行。須至牒呈者。

右牒呈

某衙門。

年月日。某面某里某任副尊位姓名著署

附書目[编辑]

書目

某面某里云云。元狀中拈出大槩而書之。若可爲後考者則盡書。緣由牒報爲卧乎事狀。

年月日。某任副尊位姓名

居鄕雜儀[编辑]

論語曰。孔子於鄕黨。恂恂如也。似不能言者。

朱子曰。恂恂。信實之貌。似不能言者。謙卑遜順。不以賢知先人也。鄕黨父兄宗族之所在。故孔子居之。其容貌辭氣如此。

鄕人飮酒。杖者出。斯出矣。

朱子曰。杖者老人也。六十杖於鄕。未出。不敢先。旣出。不敢後。○輔氏曰。鄕黨尙齒。故其出。視老者以爲節。

子貢問曰。鄕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鄕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鄕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

朱子曰。一鄕之人。宜有公論矣。然其間。亦各以類自爲好惡也。故善者好之而惡者不惡。則必其有苟合之行。惡者惡之而善者不好。則必其無可好之實。○眞氏曰。善者好之。不善者惡之。是其制行之美。足以取信於君子。而立心之直。又不苟同於小人。其爲賢必矣。

○孟子曰。鄕黨莫如齒。

孟子曰。鄕鄰有闘者。被髮纓冠而往救之則惑也。雖閉戶可也。孔子曰。鄕愿德之賊也。萬章曰。一鄕皆稱愿人焉。無所往而不爲愿人。孔子以爲德之賊何哉。孟子曰。非之無擧也。刺之無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汙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潔。衆皆悅之。自以爲是而不可與入堯舜之道。故曰德之賊也。

○漢石慶入里門。下車趨至家。

○後漢張湛在鄕黨。詳言正色。三輔以爲儀表。爲左馮翊。望寺門而步。主簿進曰。明府位尊德重。不宜自輕。湛曰。禮下公門式路馬。孔子於鄕黨。恂恂如也。父母之國。所宜盡禮。何謂輕哉。

○朱子於鄕閭。雖微賤。必致其恭。

朱子曰。居是鄕。不非其大夫。此意甚好。

答呂伯恭書曰。欲修呂氏鄕約。削去書過行罰之類。爲貧富可通行者。所懼自修不力。無以率人。然果能行之。彼此交警。亦不爲無助耳。

○胡文定公居鄕假貸。質約必明。期日必信。無少差忒。

○退溪先生居鄕。賦役必先下戶而輸之。吏胥不知爲達官家。禮安鄕俗。士人耻隨品官之列。退溪先生曰。鄕黨父兄宗族之所在。所貴者齒雖居下。於禮於義。有何不可。

錄事梁成義爲禮安縣監。退溪先生盡民主禮。久而愈敬。成義反挾地主之尊。辭甚倨傲。聞者憤怒。而先生終不言其失。

○金鶴峯曰。鄕黨父兄宗族所在。不可不敬。如遇鄕中執綱者。雖年少者。亦必加禮。

○擊蒙要訣曰。居鄕之士。非公事禮見及不得已之故。則不可出入官府。邑宰雖至親。亦不可數數往見。况非親舊乎。若非義干請。則當一切勿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