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内务部公布众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筹备日期令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内务部部令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 内务部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9月9日
1912年9月9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九月初九日第一百三十二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元年9月9日)

兹按照众议院议员选举法。曁众议院议员选举日期令第四条。制定公布众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筹备日期令公布之。此令。

众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筹备日期令

  第一条 众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之筹备日期。依本令行之。

  按照众议院议员选举日期令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而延期者。其筹备延期。依选举延期之规定行之。但不得与法定期间抵触。

  第二条 筹备日期。依左列各款规定行之。

  (一)九月初十日以前。总监督委任各覆选监督。(选举法第十五条)总监督定覆选监督驻在地。(选举法第十五条二项)

  (二)九月十五日以前。初选监督筹定投票区。分派调查委员。定调查委员办事细则。(选举法第二十三条)

  (三)十月初十日以前。各初选区选举人名册一律吿成。(选举法第二十五条)初选监督颁发选举人名册于各投票所。宣示公众。(选举法第二十六条)初选区选举人名册。分别呈报覆选监督及总监督。(选举法第二十五条)

  (四)十月二十日以前。初选监督判定更正选举人名册。(选举法第二十七条)

  (五)十月三十日以前。各省总监督。呈报该省选举人总数于内务部。(选举法第二十九条)初选监督补报更正选举人名册于覆选监督及总监督。(选举法第二十八条)初选监督颁发初选举通吿。(选举法第三十二条)

  (六)十一月初十日以前。总监督分配覆选当选人名额。通知各覆选监督。(选举法第七十条三项)覆选监督制成投票纸。分交各初选监督。(选举法第三十九条)

  (七)十一月二十日以前。覆选监督制成初选当选证书。分交各初选监督。(选举法第六十三条)

  (八)十一月三十日以前。覆选监督分配初选当选人名额。榜示各初选区。(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三项)

  (九)十二月初三日以前。初选监督造具投票簿、制成投票匦。分交各投票所。(选举法第四十条)初选监督分交投票纸于各投票所。(选举法第三十九条)

  (十)十二月初十日以前。覆选监督颁发覆选举通吿于各初选区。(选举法第七十一条)举行初选举。(选举日期令第二条)

  (十一)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初选投票所开票所。一律裁撤。(选举法第三十六条)确定初选当选人。(选举法第六十条)初选监督通知初选当选人。给与初选当选证书。并榜示当选人姓名。呈报覆选监督。(选举法第六十二条及六十四条)

  (十二)正月初十日以前。初选当选人名册一律到达各覆选监督驻在地。初选当选人。一律齐集各覆选监督驻在地。举行覆选举。(选举日期令第三条)

  第三条 蒙古西藏青海议员之选举日期。依众议院议员选举日期令第三条之规定行之。其筹备日期。以未届选举日期以前为限。不适用本令第二条之规定。

  第四条 本令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命令非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