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Sibu Congkan Sanbian192-長孫無忌-故唐律疏議-12-07.djvu/4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注甲謂皮鐵等具裝與甲同即得䦨遺過三

 十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

 䟽議曰鐵甲皮甲得罪皆同私有具裝與甲

 無别有一具裝流二千里有三領者亦合絞

 即得䦨遺過三十日不送官謂得䦨遺禁兵

 器以下三十一日不送官者同私有法既稱

 過三十日即三十日内不合此罪又依軍防

 令䦨得甲仗皆即輸官不送輸者從違令笞

 五十滿五日者依雜律各以亡失罪論其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