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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Sibu Congkan0838-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16-11.djvu/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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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同本轄人貟若於所轄人處取受財物並依律科

罪犯𧷢罪杖者若係𫞐管即降充長行名若係正人

貟即降一資自後毎捉殺到強盗三人如當一人雖

許遷資並係額外不得管人不得出官若遇下畨則

不相管轄亦無階級其下畨者自十將以下各隨所

居之處與耆長同𮗜察本管分内曽爲強盗之人及

窩藏之家凡爲強盗者不肯於本管分作過須在它

處蓋恐累及本地分捕盗人無所自容故也其本地

分捕盗人往往知之莫肯發舉盗旣得財分𧷢則絶

迹逺遁其賊發地分捕盗人雖欲擒捕莫知其處官

中雖立三限科校終無所益由此賊發地分捕盗人

毎有賊發莫肯申舉若變主懦弱則多方抑塞不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