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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Regulations on Civilian Aircraft Incident Investigation, 2020.pd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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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调查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任命一名调查组组长,调查组组长负责管理调查工作,并有权对调查组组成和调查工作作出决定。

(二)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运行、航空器适航和维修、空中交通管理、航空气象、航空安保、机场保障、飞行记录器分析、失效分析、航空器配载、航空医学、生存因素、人为因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指定专业小组组长,负责管理本小组的调查工作。

(三)调查组由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调查的人员在调查工作期间应当服从调查组组长的管理,其调查工作只对调查组组长负责。调查组成员在调查期间,应当脱离其日常工作,将全部精力投入调查工作,并不得带有本部门利益。

(四)与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实情况;

(二)分析事件原因;

(三)作出事件结论;

(四)提出安全建议;

(五)完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调查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件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