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尚未校对
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物品、设备和设施;
(二)要求发生事件的航空器运行、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
(三)决定实施和解除事发现场的保护措施;
(四)决定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发生事件的航空器及其残骸;
(五)对事件有关单位和人员、目击者和其他知情者进行询问并录音或者录像,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六)提出开展尸检、病理及毒理检验等工作要求;
(七)确定可公开的信息及资料;
(八)调查组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他行动。
第十七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授权代表及其顾问、专家应当在调查组组长的管理下进行调查工作,并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的授权代表及其顾问有权参加所有的调查工作,包括:
1.查看事发现场;
2.检查残骸;
3.获取目击信息和建议询问范围;
4.尽快完全掌握全部有关证据;
5.接收一切有关文件的副本;
6.参加记录介质的判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