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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运输航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4.民航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其他事件。
(二)地区管理局组织本辖区内发生的事件调查,包括:
1.运输航空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征候和一般事件;
4.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严重征候;
5.民航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6.地区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的其他事件。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征候,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件原则上地区管理局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自行调查,地区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由民航局组织的调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和事发相关单位所属地地区管理局应当参与。由事发地地区管理局组织的调查,事发相关单位所属地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给予协助。
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其他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事发地地区管理局和事发相关单位所属地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