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Regulations on Civilian Aircraft Incident Investigation, 2020.pdf/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者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由他国或者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四)我国为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且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五)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事故、严重征候调查,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调查。

(六)根据我国要求,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外,为调查提供资料、设备或者专家的其他国家,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

第十二条 对于由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件,调查范围如下:

(一)民航局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