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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NLC892-GBZX0301013052-258939 [隆慶]雲南通志 十七卷 第5冊.pdf/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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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矣。敬吿來哲,誠不知所以裁之。

    • 督理銀場道、督糧鹽法道、分守安普道、分守臨元道、分守金滄道、分守洱海道。俱在司東。弘治十三年,改舊貢院爲之。
  • 雲南等處提刑按察司。如布政司西南,成化十年建。
    • 經歷司、照磨所、司獄司。俱在司內。〔都督同知沐磷建司公廨記〕:洪武二十九年,太祖高皇帝有詔,開設雲南等處提刑按察司,始卽昆明縣治爲之。堂階門廡,制度粗備。歷五十餘年,官於是司者,若憲使鳳陽張公定、濠梁姜公滌、臨邑苗公微、番禺周公新、巴渝蹇公賢、毘陵吳公潤、旴江賴公巽、池陽柯公暹,相繼增輯,日新月盛。至今憲使耒陽李公璽洎諸同寅,益加修治。聽政有堂,選休有室。堂之兩旁,列以曹廡。曹廡之外,儀以重門。門之四圍,繚以周垣。獄囚有禁,吏胥有舍,庖湢有所,案牘有庫,而廨宇之志始克備。李公欲書其事,貽諸久遠,間來請言以爲記。子雄。憲臺爲綱紀百司之地,所以勵風俗,平寃滯,踣邪侫,獎俊賢,其責至重。而衙門者,又號令所由出也。缺而不備,壞而不治,則無以聳一道之具瞻,示憲臣之威重,而防範謹嚴之意或失矣。然非後之君子,相與同心協力,繼守於將來,則亦安能保其久而不。墜哉宜乎諸公有見於此興陋補弊易故爲新俾規模。之益弘而文采爲之煥然也春秋一門之興廢聖人必。謹書之以寓勸戒况事有大於門者耶予姑述此以吿。來哲是亦春秋與善之旨云。
    • 淸軍道。在司外之東南,弘治七年建。
    • 屯田道。在司外之西南,弘治十年建。
    • 提學道。在司外之東南,弘治十二年建。〔督學使王臣記〕:古之有天下者,莫盛於唐、虞、三代,而不能去學校以爲治,良以出治立敎之本在茲,雖百王莫之有改也。皇明有天下,制治舉法姬、孔,玄徼絕壞,同風鄒、魯,百餘年來,郁郁乎爾於文哉!弘治戊午秋,予奉命以憲臣督學六詔,上曰:爾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