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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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十年,荀公魯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

前史稱其意精密。《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以 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 銅尺相合。」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制作,可取 則焉。而隋氏鑄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者矣。夫古 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 周之圜法,歷代曠遠,莫得而詳察之。半兩實重八銖, 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洎 隋朝,多以五銖為號。既歷代尺度屢改,故小大輕重, 鮮有同者。惟劉歆制銅斛尺,世所鑄錯刀并大泉五 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錢之類,不聞後世復 有鑄者。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大泉五十,重十 二銖,徑一寸二分。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 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 奇,廣八分,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圓好徑二分半。」「貨 泉重五銖,徑一寸。」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 參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當 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校其首、足、肉好、長 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而可知矣。 有唐享國三百年,其制作與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 可謂治安之世矣。今朝廷必求尺度之中,當依漢錢 分寸。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禪,創制垂法,當詔和峴等 用景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 以示貽謀則可。且依景表舊尺,俟有妙達鍾律之學 者,俾攷正,以從周、漢之制。」王朴《律準尺》比漢錢尺寸 長二分有奇,比景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 經太祖朝更易其逸。瑗、保、信、照「所用太府寺尺,其制 彌長,去古彌遠,不可依用。謹攷舊文,再造景表尺一, 校漢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 而高若訥卒用漢貨泉度一寸,依《隋書》定尺十五種 上之,藏於太常寺。

《周禮》:「栗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耗,不耗然後權之,權 之然後準之,準之然後量之,量之以為鬴,深尺內方 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

鄭氏註曰:「以其容為之名也。四升曰豆,四豆曰區,四區曰鬴。」 鬴,六斗四升也。鬴十則鍾方尺,積千寸,於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寸一分升之二十二,其數必容鬴,此言方耳圜其外者,為之唇。

「其臀一寸」,其實一豆。

故書「臀」 作「唇。」 杜子春云:「當為臀,謂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其耳三寸」,其實一升。

耳在旁可舉也

重一鈞。三十斤聲中黃鍾之宮。

《補註》:「王氏曰:『栗之為義,縮而栗者,有堅栗難渝之意。先王之為量,使四方觀之以為則,萬世守之以為法,以立天下之信而無敢渝焉,所以名義謂之栗氏。夫六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鐘鼎之齊。量之用金,錫與鐘鼎同。金錫之為物,必煉之使精,不復減耗,然後可久焉。故始於權之以眡其輕重之齊,次於準之以眡』」 其高下之平,終於量之,以眡其多寡之均,然後以之為鬴焉。晏子曰:「六十四升為鬴。」 管子曰:「百升而成鬴。」 以栗氏攷之,則鬴為百升,而所謂鬴則斛也。夫五量之法,其數不起於黃鍾之龠。十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律曆志》曰:「其法用銅,方尺而圜,外旁有𤶃焉,其腹為斛,其臀為斗,左耳」 為升,右耳為合。《倅人》曰:「爵一升,斛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 所謂豆,則㪷也。然則深尺,內方尺而圓其外,其實一鬴,則仰其上而為斛矣。其臀一寸,其實一豆,則覆其下而為斗矣。其耳三寸,其實一升,三言其左耳矣。至於右耳,則其實一合而已。內方而外圓,則天地之象也。其臀「一寸,其耳三寸,則陰陽奇偶之義也。方十寸,則冪百寸,四庣旁六十二寸,其一百六十二寸深尺,則積一千六百二十寸;方八寸則冪六十四寸,四𤶃旁三十九寸六分八釐,共一百二寸六分八釐,深十寸,則積一千三百六十八分。」 是蓋周鬴與漢斛同法也。按:周鬴容六斗四升,實一千二百八十龠,計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為一千三十六寸八分。嘗攷漢斛容十斗,實二千龠,計一百六十二萬分,為一千六百二十寸。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故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今攷周家八寸十寸皆為尺。范蜀公曰:「周鬴方尺者八寸之尺,深尺者十寸之尺。方八寸,圓其外,𤶃其」 旁,則冪一百三寸六分八釐;深十寸,則積一千三十六寸八分,與漢斛同法無疑也。鄭氏云:「方尺積千寸。」 又云「圓其外者為之唇。」 二說皆非是。方鄭氏之世,漢斛尚在,豈偶不及見與?抑鄭氏以為周鬴之制異於漢斛與?

《漢志》曰:「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本起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