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82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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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梁表》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分二釐一毫有奇。

按:此即祖暅所筭造銅圭影表者也。

四、《漢官尺》晉時始平掘地得古銅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三分七毫。

按此兩尺長短近同

五、魏尺杜夔所用調律,實比晉前尺一尺四分七釐。

按:劉徽《九章》註云:「此尺長於王莽斛尺四分五釐。」 然即其斛分,以二十龠約之,知其律止容七百二十分六釐六毫六絲有奇,則其徑為三分三釐弱爾。然則其斛分數與王莽斛分雖不同,而其容受多寡,相去未懸遠也。

六、晉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釐。

七、後魏前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釐。

八、中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釐。

九、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釐。

《後周市尺》《開皇官尺》,即鐵尺一尺二寸。

十、東魏後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寸八毫。

十一、蔡邕《銅龠尺》後周玉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一寸五分 八釐。

按銅龠、玉斗二者,當是古之嘉量。當時據斗造尺,但以容受乘除求之。然自魏而下,論律者多惑於三分之徑。今以《隋志》所載玉斗、容受析之為一十一萬八百分有奇,一斗計二百龠,以二百約之,得五百五十四分有奇,為一龠之分。以筭法攷之,其徑不及三分,故其尺律遂長。然權量與聲,尚相依近也。唐之度量《權衡》,與玉斗相符,即此尺爾。

十二、《宋氏尺》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尺實比晉前尺一尺六分 四釐。

按:此即本朝和峴所用影表尺也。平陳以後,蓋用此尺。范蜀公以為即今「大府帛尺」 ,誤矣。

十三、開皇十年,萬寶常所造《律呂水尺》,實比晉前尺 一尺二寸八分六釐。

按:萬寶常之律,與祖《孝孫》相近,然亦皆徑三分之法也。

十四、《雜尺》劉暉渾天儀土圭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五分 十五。」梁朝俗間尺實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釐。

按:十五等尺,其間多無所取證,所以存而不削者,要見諸代之不同,多由於累黍及圍徑之誤也。《補註》:「《山堂考索》曰:『右尺十五等,《隋志》以荀勗所造前尺與周尺同,故以較諸代之尺有加無減。如晉田父尺則加七釐,梁表尺則加二分有餘,漢官尺則加三分有餘,魏尺則加四分有餘。與夫蔡邕銅龠尺、錢樂之渾儀尺,後周玉尺、鐵尺之屬,所加至於三分有餘,是則古人之尺短於後,而後人之尺漸長於前也。豈非黍有大小之差,年有豐耗之異與』?」

五代王朴「準尺,比漢前尺一尺二分。」

本朝「和峴用《景表》石尺,比漢前尺一尺六分。」

大府布帛尺。李照尺比漢前尺一尺三寸五分。 阮逸、胡瑗尺橫累一百黍,比大府布帛尺七寸八分 六釐,與《景表尺》同。

《鄧保信尺縱》累百黍,短於《大府》尺九分,長於胡瑗尺 九分五釐。

大晟樂尺,徽宗皇帝指三節為三寸,長於王朴尺二 寸一分,和峴尺一寸八分弱,阮逸、胡瑗尺一寸七分, 短於鄧保信尺三分,大《府帛》尺四分。

仁宗景佑三年,丁度等詳定黍尺鍾律。丁度等言:「鄧 保信所製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百而成 尺。律管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圍九分,容 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 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闊,推以算法,類皆差舛不同。周、 漢量法,阮逸、胡瑗所製,亦上黨秬黍,中者累廣求尺, 制黃鍾之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所製,又復不同。至 於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區、鬴,亦率類是。蓋黍有圓、長、 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圓黍,又首尾相銜,逸等止用大 者,故再考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難以定鐘磬。謹詳 古今之制,自晉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管,不以權量 參校,故歷代黃鍾之管容黍之數不同,惟後周掘地 得古玉斗,據斗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周、漢制度。故 《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說,悉起於黃鍾。 今欲數器之制參伍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逸 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長 為分,雖合後魏公孫崇說,然當時已不施用。況保信 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銜,又與實龠之黍再累 成尺不同。其器量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不可 獨用。」詔悉罷之。又詔丁度等詳定大府寺并鄧保信、 阮逸、胡瑗所制四尺。度等言:「『《漢志》審度之法云:一黍 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先儒訓解經籍,多引 以為義,歷世祖襲,著之定令。然而歲有豐儉,地有肥 磽,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取黍校驗,亦復不齊。」是 蓋天之生物,理難均一,古人立法,存其大概爾。故前 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黍校焉。晉泰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