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3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按《遼史太宗本紀》:「會同九年十一月,攻下欒城,降騎 卒數千,分遣將士據其要害,下令軍中預備軍食,三 日不得舉煙火,但獲晉人,即黥而縱之,諸饋運見者 皆棄而走。于是晉兵食盡勢窮。」

聖宗統和二十九年五月甲戌詔帳族有罪黥墨依諸部人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舊法。宰相節度 使世選之家。子孫犯罪徒杖如齊民。惟免黥面。詔自 今但犯罪當黥。即准法同科。

開泰八年詔三犯竊盜者黥額徒三年四則黥面徒五年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興宗重熙二年上諭犯徒罪者免黥面止刺頸奴婢盜主物者無得擅黥

按《遼史興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重熙二年,有司 奏「元年詔曰:『犯重罪徒終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 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職事官及宰相節度 使世選之家子孫犯奸罪至徒者未審黥否。上諭曰: 「犯罪而悔過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終身 為辱。朕甚憫焉。」後犯終身徒者止刺頸。奴婢犯逃,若 盜其主,物主無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頸者聽。犯竊盜 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頸之右,四刺左至於五,則 處死。

太祖開寶七年十一月癸未黥李從善部下及江南水軍一千三百九十人為歸化軍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端拱二年詔盜主財者勿私黥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舊制,僮僕有犯, 得私黥其面。端拱二年,帝謂僮使受傭,本良民也。詔 盜主財者杖脊黥面配牢城,勿私黥之。」

真宗咸平六年詔士庶不得擅黥奴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燕翼貽謀錄》:五代諸侯 跋扈,枉法殺人,主家得自殺其奴僕。太祖建國,首禁 臣下不得專殺。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詔郡國斷 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 取旨行之。自後生殺之權出於上矣。然主家猶擅黥 奴僕之面,以快其忿毒。真宗咸平六年五月,復詔士 庶「之家,奴僕有犯,不得黥面」,蓋重於戕人肌膚也。

神宗熙寧 年凡犯盜刺環於耳後徒流方杖圓三犯杖移於面徑不過五分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熙寧二年,免《命官杖黥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熙寧二年,比部 郎中、知房州張仲宣,嘗檄巡檢體究金州金阬,無甚 利,土人憚興作,以金八兩求仲宣不差官。及事覺,法 官坐仲宣枉法贓應絞,援前比貸死,杖脊黥配海島。 知審刑院蘇頌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條。且古者刑 不上大夫,仲宣官五品,有罪得乘車,今刑為徒隸,其 人雖無足矜,恐污辱衣冠爾。」遂免杖黥流賀州。自是 命官無杖黥法。

孝宗淳熙 年詔裁定黥刺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黥配之人,所至 充斥。淳熙十一年,乃詔刑寺集議奏聞,至十四年未 有定論。其後臣僚議,以為若止居役,不離鄉井,則幾 惠姦,不足以懲惡。若盡用配法,不恤黥刺,則面目一 壞,誰復顧藉強民,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新。檢照《元 豐刑部格》,諸編配人自有不移不放及移放條限。《政 和編配格》又有「情重稍重、情輕稍輕四等,若依倣舊 格稍加參訂,如入情重,則倣舊刺面用不移不放之 格;其次稍重,則止刺額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 輕,則與免黥刺,用不刺面役滿放還」之格;其次最輕, 則降為居役,別立年限縱免之格。儻有從坐編管,則 置之本城,減其放限。如此,則於見行條「法,並無牴牾, 且使刺面之法,專處情犯凶蠹,而其他偶麗於罪,皆 得全其面目,知所顧藉,可以自新。省黥徒,銷姦黨,誠 天下之切務。」即詔有司裁定,其後迄如舊制。

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十一月丙申赦囚徒黥其面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七年七月。請盜欺錢糧者。黥而斷腕不允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七年七月。江淮省平章 沙不丁。以倉庫官盜欺錢糧。請依宋法。黥而斷其腕。 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

成宗大德五年正月丙申嚴京師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仁宗延祐元年十一月癸酉吏人賊行者黥其面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英宗至治二年閏五月辛丑,萬戶李英以「良民為奴」,擅文其面,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