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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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至治三年,《通制》成,其黥刺之例俱定。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名曰 大元通制。」按《刑法志》:英宗時命宰執儒臣取前書 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

《職制》:「諸南北兵馬司罪囚,八十七以下決遣應刺配 者,就刺配之。」

諸盜牛馬,悔過放還者,以「竊盜已行不得財」論,不徵 倍贓賞錢,有司輒以常盜刺斷者,以刑名違錯科罰。 諸審囚官強愎自用,輒將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 除名,將已刺字去之。

《盜賊》諸竊盜初犯刺左臂,謂已得財者。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項。強盜初犯刺項,並充景跡人,官司以法拘 檢關防之。其蒙古人有犯及婦人犯者,不在刺字之 例。

諸為盜經刺,自除其字,再犯非理者補刺。五年不再 犯,已除籍者不補刺,年未滿者仍補刺。

諸盜賊赦前擅去「所刺」字,不再犯,赦後不補刺。 諸應刺左右臂,而臂有雕青者,隨上下空歇處刺之。 諸犯竊盜,已經刺臂,卻遍文其身,覆蓋元刺。再犯竊 盜,於手背刺之。

諸累犯竊盜,左右項臂刺遍,而再犯者,於項上空處 刺之。

諸貴勢之家奴隸有犯,輒擅刺其面者,禁之。

諸獲逃奴,輒刺面劓鼻,非理殘苦者,禁之。

諸無故擅刺其奴者,杖六十七。

英宗正統八年定竊盜刺臂例

按:《明會典》,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英宗皇 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刺右臂的,革,後再犯刺左臂, 若兩臂俱刺,赦後又犯的,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 赦後,明白開奏定奪。欽此。」

神宗萬曆十五年二月重修會典書成併定律例及一切黥刺之制

按《明通紀》,萬曆十五年二月,重修《大明會典》,書成。 按《明會典》律例,凡稱與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減 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絞斬之律。稱 「准枉法論」、「准盜論」之類,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 二千里,並免刺字。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 真犯同。刺字絞斬,皆以本律科斷。

凡盜賊曾經刺字者,俱發原籍收充。《警跡》該徒者,役 滿充警。該流者,于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 杖六十補刺。

皇清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議准逃人七十歲以上,十三」

歲以下者,無論男女,俱免鞭刺。

又題准:「凡逃人投回及自首者,俱免鞭刺。」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題准竊盜照律刺字。」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逃人,毀去刺字。」康熙四年題准:凡逃人

將面上字毀去者補刺,鞭六十。

又令停止「逃人面上刺字,照竊盜例刺臂。」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又

諭「逃人改刺臂上,逃者日多,無憑稽察,仍刺其面。」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親屬首逃。康熙十二年題准、凡逃人之

祖父母、父母、或子孫出首者,不論初次二次,將逃人照自首例免鞭刺。

又題准:「凡逃人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免鞭刺。其夫帶妻逃或父帶女逃或子帶母妹逃者,婦女俱免刺字。若隻身逃走之婦女,仍行鞭刺。」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旗下逃人,康熙十五年議准凡逃人免。」

刺仍以十日為率,過十日者鞭刺。若盜器械、財帛牲畜等物逃走者,不論十日,既行鞭刺。又題准:凡有面上刺字、無主認識之逃人,其窩家及地方官功過,俱照例議。

又題准:凡一家數人同逃、共謀歸主。先令一二人投回,實稱其餘在某處行提解來者,俱免鞭刺。

康熙二十五年十月初二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吳正治、宋德宜學士:

禪布、蔡必漢、噶思泰、吳喇岱、齊穡、吳興祖、徐廷璽、李光地、韓菼、郭棻,逃人刺面,所以禁逃也;而捕逃緝獲者,事仍如故。且刺面之逃人,贖身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