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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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一等者勿笞徙邊」,蓋懼其笞則必至於死也。然鬥 狠傷人與奸盜不法之徒,若抵以死則大酷,免死而 至於髡鉗,則裁剪其毛髮而略不罹箠楚之毒,又太 輕矣。則曷若斟酌笞數,使其可以懲奸而毋至於殺 人,乃合中道,而肉刑固不必議復矣。

肉刑部雜錄

《申鑒》:「肉刑,古也。」或曰:「復之乎?」曰:「古者人民盛焉,今也 至寡。整眾以威,撫寡以寬,道也。復刑非務必也,生刑 而極死者,復之可也。自古肉刑之除也,斬右趾者死 也。惟復肉刑,是謂生死而息民。」

黥刑部彙考

陶唐氏

帝堯命舜居攝制典刑

按:《書經虞書舜典》:「象以典刑。」

蔡註「《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典者,常也。示人以常刑,所謂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正也。

商制官刑,以儆有位。

按:《書經伊訓》:「臣下不匡,其刑墨。」

蔡註《墨》,墨刑也。臣下不能匡正其君,則以墨刑加之。大全薛氏曰:「或曰『臣下不匡而遽入墨刑,無乃過乎』?」曰:置臣所以正主也。視主之喪亡而不之救,其可貸乎?重其刑,使之進而諫,未必死;退而不諫必受刑,則雖中不欲諫,亦不可得也。

成王作周官秋官司刑掌墨刑五百司約掌約劑不信者服墨刑掌戮使墨者守門

按《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 五百。」

訂義鄭康成曰:「墨黥也。《書傳》曰:『非事而事之,出入不以道義,而誦不詳之辭者,其刑墨五百,罪之目略也,其刑書則亡。夏刑劓墨各千,周則變焉,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若有訟者,則珥而辟藏, 其不信者服墨刑。」

訂義鄭康成曰:「訟,訟約,若宋仲幾、薛宰者也。」 《鄭鍔》曰:「如諸侯萬民有因此而訟者,當用舊約劑以質證之。故為之珥而辟藏,視諸故府也。珥者,殺雞取血,以釁塗其戶,所以祓去不祥也。已見故府之文而尚不信,則昏墨甚矣。故服墨刑以示其昏墨無識之意。」

掌戮墨者,使守門。

訂義鄭鍔曰:「先王於人,雖有罪已刑,苟有可用,未嘗終棄之。墨者但黥其額,何妨於禁禦耶?故或使守門。」 賈氏曰:「此即《閽人》掌守中門之禁令者也。」

穆王定墨罰之屬

按:《書經》《周書呂刑》墨罰之屬千

正義曰:墨一名黥。鄭元《周禮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額為瘡,以墨塞瘡孔,令變色也。

始皇三十四年丞相李斯請史官非秦紀皆燒之非博士官所職天下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按:《史記始皇本紀》云云。

文帝十三年五月除黥刑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三年五月。詔除肉刑法。按《刑 法志》。張蒼、馮敬請定律曰:「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

明帝泰始四年詔劫竊五人以下相逼奪者黥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四年九月戊辰詔凡竊執官仗拒戰邏司或攻剽亭寺及害吏民者依舊制五人

以下相逼奪者,可特賜黥刖,投畀四遠,仍用代殺「方 古為優。」

武帝天監十四年詔除劓墨之刑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四年正月「辛亥,詔曰:『世輕 世重,隨時約法,前以劓墨,用代重辟,猶念改悔,其路 已壅,並可省除』。」

按《隋書刑法志》:「梁武帝天監十四年,又除黥面之刑。」

太宗會同九年十一月令獲晉人即黥而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