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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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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內外官民有冤抑情節,不赴應告」衙

門陳訴,擅入禁地,聲冤抹項,捏款越告者,原詞概不准行,拿送法司,照律從重治罪。欽此。又題准:凡《登聞事例》,軍民人等果有冤抑事情,先赴撫按告理。撫按審斷不公,再赴總督告理。如未行遍告,或不候審結,即來京擊鼓者,不准。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准告狀人係滿洲,交本旗。」

《撥什庫》漢人發該司坊羈候。其以赦前事告理者,概不准行誣告。流罪以上者,依律反坐。若漢人借滿洲家住歇,滿洲借漢人家住歇,投遞鼓狀者,除原狀不准外,查有無教唆主使情節,依律治罪。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又覆准「姦民刁訟有一詞而」

一、時數告一衙門未結,又赴別衙門陳告者,照不應重律擬罪。其有捏飾重情,審係告虛者,照《光棍為從》例治罪。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三月初三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民間冤抑事情、自當據實陳告」、以求

「伸理。乃近來刁風日熾,常有持刁抹項,故為情急,以圖倖准者,深為可惡。以後除所告不准外,本人按法究懲,妻子一併流徙尚陽堡。欽此。」 又覆准:旗下告民,或民告旗下事情,由通政司准狀,送部審理。如旗下互訐,及旗下人告外州縣民人者,仍許赴部告理。其五城收准滿、漢詞狀,該御史竟行審結,徒罪以上者,准其送部。又題准凡《登聞事例》:一,民間冤抑,必親身赴告。果本身羈禁,令其親屬確寫籍貫、年貌保結,方准抱告,違者不准。其有棍徒代人擊鼓挾騙者,令值鼓官即時拿送五城嚴訊的實,照光棍例治罪。

又議准:凡有投遞匿名揭帖及張貼揭帖,串通棍徒夥詐者,責成五城御史及該地方官役嚴行拿究,除揭帖情由不議外,將犯人照「光棍為首例治罪。其容留教唆之人,照光棍為從」 例治罪。若地方官役徇縱不拿,五城御史查明題參,一併治罪。

又《題准》:一凡告鼓狀必開明情節,不許粘列款單,違者不與准理。狀後仍書代書人姓名;如不書者亦不與准理。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定,「凡有冤抑事情,在原問衙」

門、通政使司、及登聞鼓控告、不為審理者、方赴

長安門外、將不准官姓名、一併叩訴。如不赴原、問

衙門控告、輒行越訴、及不直陳實情、於原供外、捏添款項、審係虛誣者、照原罪外加等治罪。至於果係冤枉、原問衙門、及通政使司、《登聞》不與審理、或審斷不明、經別衙門審出原問官、及不准官、俱治罪

又定:「凡將久定之案瀆奏者,除所告不准外,仍加等治罪。」

又題准:凡民本通狀,須將某年月日,經某衙門覆告,如何結斷,是何批語,詳明敘述。若詐稱覆告,不詳載緣由者,不准封進。凡官員被革被降者,必先由該管衙門陳訴。凡告職官者,在外先由各該撫按衙門,在京先由各該衙門具告。凡在京人民,互相訐告,及旗民互相訐告者,先由五城。若事關重大,許五城具題,下部審問。以上各項,若果有冤抑而各該衙門不為伸理者、方許詳開緣由、赴通政司控陳。越訴者不准入奏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覆准凡有教唆捏款囑人,叩」

閽者照叩

閽人之罪罪之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凡已經叩

閽不候審結復行叩

《閽者》,「旗下人枷號兩箇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

流三千里。所告之事不准行。其祖父母、父母、伯叔兄弟子孫,及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族,並無服兄弟代告者,旗下人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所告之事,均不准行。其姦棍代人叩

閽者,俱照《光棍》例,不論曾否得財,處斬立決。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四年題准:州縣官

額外私派。上司徇隱不報,許里長甲首小民據實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