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12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聽收贖。」謂 誣輕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從徒 入流者,三流並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 四十。若從近流入至遠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 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贖者」,謂如告一人二事,一 事該笞五十是虛,一事該笞三十是實,即於笞五十 上准告實笞三十外,該剩下告虛笞二十,贖銅錢一 貫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是虛,一事該杖 六十是實,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實杖六十外,該剩下 告虛杖四十,贖錢二貫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該杖 一百、徒三年是虛,一事該杖八十是實,即於杖一百 徒三年上,准告實杖八十外,該剩下告虛杖二十、徒 三年之罪徒五等,該折杖一百,通計杖一百二十。反 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文。」 又如告一人一事,該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內問得,止 招該杖一百,三流並准徒四年,通計折杖二百四十。 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贖銅錢二貫四百 文」之類,若已論決,並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贖之限。至 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者,止杖一 百,流三千里。若律該罪止者,誣告雖多不反坐,謂如 告人不枉法,贓二百貫,一百二十貫是實,八十貫是 虛。依律:不枉法,贓一百二十貫以上,罪止杖一百,流 三千里,即免其罪。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 罪雖輕猶以誣告論。謂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 實,一人笞罪是虛,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 告之類,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憲官挾 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輕者,從 「《上書》詐不實」論。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冤枉,而囚之 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決配, 而自妄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吏者,加所誣罪三等,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考禁 身死者,比依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 絞罪,奏請定奪。若誣輕為重,及雖全誣平人,卻係患 病在外身死者,止擬應得罪名發落。

一、軍旗有欲陳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 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 財者,聽把總官就挐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 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一、各處刁軍刁民,專一挾制官吏,陷害良善,起滅詞 訟,結黨捏詞纏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項,情犯深 重者,民發附近,軍發邊衛充軍,仍於本地方枷號三 箇月發落。若原係充軍口外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 前項罪犯者,各枷號三箇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各處姦徒串結衙門人役,假以上司訪察為由,纂 集事件,挾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詐騙財物,或報復私 讎,名為窩訪」者,事發,勘問得實,依律問罪,用一百二 十斤枷,枷號兩箇月發落。該徒流者,發邊衛充軍。 一,凡無藉棍徒,私自串結,將不干己事情,捏寫本詞, 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計贓滿貫者,不分首從,俱發邊 衛充軍。若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害平人者,不分首 從,枷號三箇月,照前發遣。

干名《犯義》。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 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誣告者,絞。若告期 親尊長、外祖父母,雖得實,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 杖八十;緦麻,杖七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 父母,若妻之父母,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 減本罪三等。若誣告重者,各加所誣罪三等,加罪不 至於死。若所誣尊長,徒罪已役,流罪已配,雖經改正 放回,依誣告人律驗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過路費 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而 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 田宅。又將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 罪,所誣之人已決者處死,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 斷付財產一半,養贍其家。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加徒三年。其告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及嫡母、繼 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生父母, 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產,或毆傷其身,應自理 訴者,並聽告,不在干名犯義之限。若告卑幼得實,期 親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本 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 功、緦麻,減一等。若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 三等。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 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 婢罪一等;誣告者,不減。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 告子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 人者,各勿論。若女婿與妻父母果有義絕之狀,許相 告言,各依常人論。《義絕之狀》,謂如身在遠方,妻父母 將妻改嫁或趕逐出外,重別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 又如本身毆妻致折傷,抑妻通姦,有妻詐稱無妻,欺 妄更娶妻,以妻為妾,受財將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