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119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官或兩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 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 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仍將 犯人轉發原問衙門、收問歸結。若已經巡撫巡按官、 或兩京法司問結發落人犯、赴京奏訴冤枉者、方許 改調。無礙衙門勘問辯理

一、親齎本狀并抱奏告者,若給引照回案,候三箇月 之上不到,及遞回中途買脫,到彼投首者,各查提問 罪原詞,不分虛實,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財 買求原奏告人脫逃者,仍照詞通提,究問歸結。 一、犯罪逃走來京奏訴者,不分雲、貴、兩廣并四川行 都司所屬,及宣慰、宣撫等司軍民人等,一體問罪,遞 回聽理。

一、各處「軍民奏訴冤枉事情,若曾經巡按御史、布按 二司官問理,及法司查有原行見監重囚,或在配所 拘役等項,令家人抱齎奏告者,免其問罪,給引照回。 其被人誣枉重情,見監未結、法司查無原行者,并軍 役戶婚田土等項干己事情,曾經上司斷結不明,或 親身及令家人老幼婦女抱齎奏告者,各問罪,給引」 照回奏詞、轉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問

一軍民人等、干己詞訟、若無故不行親齎、并隱下壯 丁、故令老幼殘疾、婦女家人抱齎奏訴者、俱各立案 不行、仍提本身或壯丁問罪

一、曾經考察考覈被劾人員,若懷挾私忿,妄捏摭拾, 經該官員別項贓私,不干己事,奏告以圖報復者,不 分見任、致仕、閑住,文官問發為民,武官問革差操。奏 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該為民等項罪名,不分已未結 正,伸訴冤枉者,准行辯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問 官員,勘問涉虛,原問為民者,發口外為民。原問差操 者,發邊衛差操。原問充軍者,發極邊衛所充軍。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撫、巡按、按察司官處,各奏告 叛逆等項機密重事不實,并全誣十人以上屬軍衛 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黃袱,頭插黃旗,口稱奏訴,直入衙 門,挾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挐送問。若係干己事情, 及有冤枉者,照常發落。不係干己事情,別無冤枉,并 追究主使之人,一體問罪。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俱發口外為民。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凡投隱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 者,絞。見者即便燒毀。若將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 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連文書捉 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賞。

《告狀》不受理。凡告謀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 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眾作亂,攻陷城池,及劫掠人 民者,斬。若告惡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強盜, 不受理者,杖八十。鬥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 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若詞訟,原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聽原告就 「被論官司告理歸結。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若都 督府、各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應有 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本宗公事未絕者,並聽 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具歸結緣由勾銷。若 有遲錯,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該官吏同罪。其已經 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絕,理斷不 當,稱訴冤枉者,各衙門即便勾問。若推故不受理,及 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司收問者,依告狀不受理 律論罪。若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須要就本衙門歸 結,不得轉委。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罪。謂如 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 死罪已決放者,同罪未決放減等。徒、流罪,抵徒、流 《誣告》,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 所誣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誣徒罪 人已役,流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回驗日於犯人名 下追徵,用過路費給還。若曾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 人,備價取贖。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將 犯人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其被誣之人致死親 屬一人者,犯人雖處絞,仍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又 將財產一半,斷付被誣之人養贍。至死罪,所誣之人 已決者,反坐以死。其被誣之人已經處決者,犯人雖 坐死罪,亦令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養 贍其家。未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其犯人 如果貧乏,無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產斷付 者,止科其罪。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 抵所誣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謂被誣之人本不曾 致死,親屬詐作致死,或將他人死屍冒作親屬,誣賴 犯人者,亦抵絞罪。「犯人止反坐」誣告本罪不在加等 備償路費、取贖田宅、斷付財產一半之限。若告二事 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虛,及數事罪等,但一事告實 者,皆免罪。若告二事以上,輕事告實,重事招虛,或告 一事誣輕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論決,全抵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