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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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令:凡告事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告人 兄,不得指其弟為證。告人夫不得指其妻為證。告人 本使不得指其驅奴婢為證。違者治罪。

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係錢糧、 婚姻田土,事須追究,雖已經赦,必合改正徵收者,不 拘此例。

凡年老及篤廢殘疾之人,除告謀反叛逆,子孫不孝, 聽自赴官陳告外,其餘公事,許令同居親屬通知所 告事理的實之人代告。誣告者,罪坐「代告之人。」 凡婦人除犯惡逆姦盜,《殺人入禁》,其餘雜犯,責付有 服宗親收領聽候。一應婚姻田土家財等事,不許出 官告狀,必須代告。若夫亡無子,方許出官告對。或身 受損傷,無子代告,許令告訴。

成祖永樂元年定誣告法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二月辛亥,詔嚴禁誣告法。凡誣 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 千里,所誣重者,從重論。誣告十人以上者,凌遲處死, 梟首於鄉,家屬遷化外。」

武宗正德十六年敕緝事官校不許干預詞訟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節該欽奉世宗 皇帝聖旨:「今後緝事官校,只著遵照原來敕書,於京 城內外察訪不軌妖言、人命、強盜重事,其餘軍民詞 訟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預。欽此。」

穆宗隆慶三年申奏獄訟冤濫之原

按《大政紀》:隆慶三年八月,刑科右給事中許天琦奏 「刑獄之濫,其原一則以贓罰為名,多受民詞而陰濟 其貪;一則威嚴恐喝,令民誣服而不敢訴,故獄訟繁 興。」刑部覆奏,報可。

神宗萬曆七年敕以私揭害人者不許聽理

按《明會典》,萬曆七年九月內節奉聖旨:「近來人情險 惡,動以私揭害人,報復讎怨。今後兩京及在外撫按 監司衙門,但有投遞私揭者,俱不許聽理。若挾私忌 害,顛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參奏拏問,比誣告律反坐。 欽此。」

萬曆十五年,重修《會典》書成,併定律例及訴訟之制 頒行。

按《明會典》,弘治中會官詳議,定為「《問刑條例》,頒布有 司。嘉靖中又以事例繁多,引擬失當,重加刪正。近復 將新舊條例,參定畫一,題請頒行。」

訴訟。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管官 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 申訴不實者,杖一百。《事重者從重論。得實者免罪》。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 者,問罪,枷號一箇月。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口外衛 分充軍。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拏問》者,所訴情詞不 分虛實,立案不行,仍將本犯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 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俱問罪。文官革職為民, 武官革職差操。《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 其有曾經法司并撫按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番異, 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 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一、朝覲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 儀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 來京一應親識閒雜人等,設謀奏告,欺詐嚇取財物 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原詞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負欠錢 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若有 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 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并地方重事,許差 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戶婚田土等項,俱先申 合于上司,聽與分理。若不與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許 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管上司,從公問斷。若有驀越 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 理,不待歸結,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其妄捏 叛逆重情,全誣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與 盜空紙用印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依《土俗事例》 發落。若漢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頂夷人親屬頭目名 色,代為奏告報讎,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等項重事,許其赴京 奏告,其有親鄰全家被人殘害,及無主人命,官吏侵 盜係官錢糧,并一應干己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陳告。 若有驀越奏告者,俱問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屬,及雲、 貴、兩廣,各給引照回。若四川,其餘地方并南北直隸、 浙江等處,各遞回所司聽理。若將不干己事混同開 款奏告者,法司參詳,止將干己事件開款施行。其不 干己事者,明白開款,立案不行。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 人奏告,曾經巡撫巡按或兩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 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若曾被人在巡撫巡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