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11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以威之,乃盛開告密。有告密者,給馬供食,使詣行在 所,農夫樵人皆得召見,或不次除官,無實者不問。於 是四方告密者蜂起。有魚保家者,請鑄銅為匭,以受」 天下密奏。「其器一室四隔,上各有竅,可入不可出。」太 后善之。未幾,其怨家投匭告保家嘗為徐敬業作兵 器,遂伏誅。胡人索元禮因告密召見,擢為遊擊將軍, 令按制獄。元禮性殊忍,推一人,必令引數千百人,於 是周興、來俊臣之徒效之。興累遷至秋官侍郎,俊臣 至御史中丞,皆養無賴數百人,意所欲陷,則使數處 俱告之,辭狀俱同。既下獄,則以威刑脅之,無不誣服。 又造《告密羅織經》一卷,網羅無辜,織成反狀,構造布 置,皆有支節。其訊囚酷法有定百脈「突地吼死豬、愁 求破家反是實」等號,中外畏之,甚於虎狼。麟臺正字 陳子昂上疏曰:「執事者疾徐敬業首亂唱禍,將息姦 源,遂使陛下大開詔獄,重設嚴刑,有跡涉嫌疑,辭相 逮引,莫不窮捕考按。至有姦人熒惑,乘險相誣,糾告 疑似,冀圖爵賞,及其窮竟,百無一實。陛下仁恕,又屈 法容之,遂使姦惡之黨,快意相讎,天下喁喁,莫知寧 所。臣聞隋之末代,天下猶平,楊元感作亂,不踰月而 敗。天下之弊,未至土崩。煬帝不悟,專行屠戮,大窮黨 與,遂至殺人如麻,流血成澤。天下靡然,始思為亂。於 是雄傑並起,而隋族亡矣。前事之不忘,後事之師也。 伏惟陛下念之。」太后不聽。

後唐

明宗天成元年四月復置匭函

按《五代史·後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蕭希甫傳》:明宗 即位,召為諫議大夫。是時復置匭函,以希甫為使。希 甫建言:「自兵亂相乘,王綱大壞,侵欺陵奪,有力者勝。 凡掠人之妻女,占人之田宅,姦贓之吏,刑獄之冤者, 何可勝紀。而匭函一出,投訴必多。至於功臣貴戚,有 不得繩之以法者。」乃自天成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昧 爽已前,大辟已上,皆赦除之,然後出《匭函》以示眾。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詔妄奏獄空及隱落囚數必加深譴募告者賞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仁宗   年詔告訐之習世風不古群臣上章告言人罪不得舉赦前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帝在位久,明於 人之情偽,尢惡訐人陰事,故一時士大夫習為淳厚。 久之,小人乘間密上書,疏人過失,好事稍相與唱和。 又按人赦前事,翰林學士張方平、御史呂誨以為言, 因下詔曰:『蓋聞治古,君臣同心,上下協穆,而無激訐 之俗,何其德之盛也!朕竊慕焉。嘉與公卿大夫同底 斯道,而教化未至,澆薄日滋。比者中外群臣,多上章 言人過失,暴揚難驗之罪,或外託公言,內緣私忿,詆 欺曖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與天下更始,而有 司多舉按赦前之事,殆非信命重刑罰,使人洒心自 新之意也。今有上言告人罪、言赦前事者,訊之。至於 言官,宜務大體,非事關朝政,自餘小過』」細故,勿須察 舉。

神宗熙寧 年詔禁中外臣僚毋得以赦前事興起獄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神宗即位,又詔 曰:「夫赦令國之大恩。所以蕩滌瑕穢,納於自新之地。 是以聖王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興 起獄訟,苟有詿誤,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義。使 吾號令不信於天下。其內外言事按察官,毋得依前 舉劾,具按取旨。否則科違制之罪,御史臺覺察彈奏。」 法寺有此奏,按許舉駁以聞。知諫院司馬光言曰:「按 察之官,以赦前事興起獄訟,禁之,誠為大善。至於言 事之官,事體稍異。何則?御史之職,本以繩按百僚,糾 摘隱伏姦邪之狀,固非一日所為。國家素尚寬仁,數 下赦令,或一歲之間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 言,則其可言者無幾矣。萬一有姦邪之臣,朝廷不知, 誤加進用,御史欲言則違今日之詔,若其不言,則陛 下何從知之?臣恐因此言者得以藉口偷安,姦邪得 以放心不懼。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國家之長利也。請 追改前詔,刊去『言事』兩字。」光論至再,帝諭以言者好 以赦前事誣人。光對曰:「若言之得實,誠所欲聞;若其 不實,當罪言者。」帝命光送詔於中書。

熙寧四年,立「告訐劫盜賞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四年春正月丁未,立京東河 北賊盜重法 按《刑法志》:「熙寧四年立盜賊重法。凡 劫盜罪當死者,籍其家貲以賞告人,妻子編置千里, 遇赦若災傷減等者配遠惡地。罪當徒流者配嶺表, 流罪會降者配三千里,籍其家貲之半為賞,妻子遞 降等有差。應編配者,雖會赦不移不釋。凡囊橐之家 劫」盜死罪,情重者斬。餘皆配遠惡地。籍其家貲之半 為賞。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辛未詔置訴理所許熙寧以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