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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6 (1700-1725).djvu/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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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志》。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改漢舊律。不行於魏 者。囚徒誣告人反。罪及親屬。異於善人。所以累之。使 省刑息誣也。

文帝黃初五年詔妄相告者罪以所告之罪

按:《魏志文帝本紀》黃初五年:「春正月,初令謀反大逆 乃得相告,其餘皆勿聽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

《晉定法律》,省「禁固相告」之條。

按:《晉書刑法志》云云。

北魏

太宗明元帝神瑞元年詔民得詣闕告守宰

按,《魏書太宗本紀》:神瑞元年「冬十一月壬午,詔守宰 不如法,聽民詣闕告言之。」

世祖太武帝太延三年詔民得舉告守令

按:《魏書世祖本紀》:太延三年:「夏五月己丑,詔曰:『夫法 之不用,自上犯之。其令天下吏民,得舉告守令不如 法者』。」

高宗文成帝太安元年詔民詣使者告狀并聽上訴按魏書高宗本紀太安元年夏六月癸酉詔遣尚書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州郡觀察風俗其有阿枉不

能自申,聽詣使告狀,使者檢治。若信清能,眾所稱美, 誣告以求直,反其罪。使者受財,斷察不平,聽詣公車 上訴。

太安四年春正月丙午朔初設酒禁。

按《魏書高宗本紀》云云。 按《刑罰志》。「太安四年。始設 酒禁。是時年穀屢登。士民多因酒致酗訟。或議主政。 帝惡其若此。故一切禁之。」

出帝太昌元年六月癸亥朔帝於華林園納訟己卯帝臨顯陽殿納訟

按:《魏書出帝本紀》云云。

孝靜帝武定元年三月丙午帝親納訟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北齊

文宣帝天保七年敕負罪不得告人事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不載。 按《隋書刑法志》:「文宣 帝天保七年,豫州檢使白𢷋為左丞盧斐所劾,乃於 獄中誣告斐受金。文宣知其姦罔,詔令按之,果無其 事。乃敕八座議立案劾格,負罪不得告人事。於是挾 姦者畏糾,乃先加誣訟,以擬賞格,吏不能斷,又妄相 引,大獄動至十人,多移歲月。」

高祖開皇元年詔四方有枉屈不獲理者令以次申訴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開皇元年,帝以 律令初行,人未知禁,故犯法者眾。又下吏承苛政之 後,務鍛鍊以致人罪,乃詔申敕四方,敦理辭訟。有枉 屈,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省。仍不理,乃詣闕申 訴。有所未愜,聽撾登聞鼓,有司錄狀奏之。」

開皇三年。敕蘇威、牛弘等。更定新律。八曰鬥訟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開皇十七年,詔「有糾告賊者,沒賊家產以賞。」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十七年,京市白 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帝患之,問群臣 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詔有糾告 者,沒賊家產業,以賞糾人。時月之間,內外寧息。

唐之刑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八曰《鬥訟》。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云云。

太宗貞觀元年五月癸丑敕中書令侍中朝堂受訟辭有陳事者悉上封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中宗嗣聖三年即武后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作銅匭按唐書武后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武后已稱制懼天下不服欲制以威乃修後周告密之法詔官司受

訊,有言密事者,馳驛奏之。自徐敬業、越王貞、琅邪王 沖等起兵討亂,武氏益恐,乃引酷吏周興、來俊臣輩 典大獄,與侯思止、王弘義、郭弘霸、李敬仁、康暐、衛遂 忠等,集告事數百人,共為羅織,構陷無辜。自唐之宗 室與朝廷之士,日被告捕者,不可勝數,天下之人,為 之仄足,如狄仁傑、魏元忠等,皆幾不免。左臺御史周 矩上疏曰:「『比姦憸告訐,習以為常,推劾之吏,以深劾 為功,鑿空爭能,相矜以虐,泥耳囊頭,摺脅籤爪,縣髮, 燻耳臥鄰,穢溺刻害支體,糜爛獄中,號曰『獄持』。閉絕 食飲,晝夜使不得眠,號曰宿囚』。殘賊威暴,取快目前。 被誣者苟求得死,何所不至!為國者以仁為宗,以刑 為助,周用仁而昌,秦用刑而亡。願陛下緩刑用仁,天 下幸甚!」武后不納。麟臺正字陳子昂亦上書切諫,不 省。

按《通鑑綱目》:「中宗嗣聖三年三月,太后置銅匭,受密 奏。太后自徐敬業之反,疑天下人多圖己,又自以久 專國事,內行不正,知宗室大臣怨望不服,欲大誅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