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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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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看守

《紫禁城》、皇城、大城、曠班者、革職不行巡查。以致閒

人擅入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看守城門官員,縱」 令家僕依城撘蓋蓆棚,賃人取租者,罰俸六個月,奴僕鞭八十。如容留閒人門內歇宿,失火延燒城門者,該班城門尉、城門校、千總各罰俸六個月,撥什庫軍丁交刑部。

又題准:「武弁私遣官兵生事擾民者,專管官革職提問,兼轄官罰俸一年,總兵官罰俸九個月。」 又定:本身出征所得世職,不緣他事黜革。又題准:「營兵反叛,該管遊擊降二級,守備降一級,俱戴罪圖功,千、把總罰俸一年。」

又定:「凡犯賭博者,枷號鞭責,被獲財物,一分給首告人充賞,二分入官。」

又定:「官員將所雇民人轉行鬻賣者革職,稱為奴僕具告者罰俸六個月,未投充之人作為投充具告,審虛者罰俸一年。」

又定:「凡至下馬牌處,騎馬竟過者,鞭五十;看守人不知者,責二十七鞭。」

又定

御駕行幸地方、有叩

閽者。該管步軍校罰俸六個月,步軍副尉罰俸兩

個月,該汛步兵鞭八十有人,進

紫禁城內叩

閽者、守門官員罰俸六個月。如官員乞求外用、叩閽及遇朝期、叩

閽或書他人姓名頂替叩。

閽者俱革職

又定蒙古除進

貢馬匹外、途間有願賣者、聽其貨賣。若旗下人及

在外官兵或至邊界強買、或沿途強買、或搶奪偷盜、或未進

貢之先入館購買者,係官罰俸六個月,護軍《撥什》

庫,以下俱鞭八十,所買之馬入官。若差往驗放之部院官員、筆帖式,併旗下護送之官員、筆帖式,將買馬之人徇情不挐,通同購買,或差去人員自買者,官員罰俸三個月,筆帖式罰俸兩個月,兵丁鞭七十。若守邊口官兵,縱令與蒙古結好之人及沿邊居民迎接界外私買

貢馬者,「買馬之人鞭一百」 ,守邊口官員筆帖式、兵

丁,俱從重議處。至《未進》。

《貢》之先入館購買者,守館併監賣官各罰俸三個。

月,驍騎校罰俸兩個月,兵丁鞭七十。

又定:「職官逃走,各旗該管官詐稱常人投遞逃牌者,罰俸兩個月;將遞過逃牌之逃人謊稱不曾逃走者,罰俸一個月。」

又定:「凡職官將民人冒認為伊家逃人者,降一級罰俸一年。」

又定

京城內盜賊傷人劫財者。該汛值宿、步軍校罰俸

六個月,步軍副尉罰俸兩個月,步軍總尉罰俸一個月,看街撥什庫兵丁鞭一百。如旗下人為盜,聽刑部審實,佐領、驍騎校、撥什庫等,以約束不嚴議處。每佐領下有一、二人行劫者,佐領罰俸一個月,驍騎校罰俸兩個月,撥什庫鞭五十。三四人者,佐領罰俸兩個月,驍騎校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七十。五、六人者,佐領罰俸六個月,驍騎校罰俸一年,撥什庫鞭八十七人至十人者,佐領罰俸一年,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十人以上者,佐領、驍騎校、撥什庫俱從重治罪。其佐領、驍騎校出征及公差在外者,免議。其護軍校并各項匠役,有頂帶,該管頭目,俱照《驍騎校》治罪。無頂帶,該管頭目,照撥什庫治罪。凡差遣之人行劫被獲者,該管頭目照佐領、驍騎校分別議罪。

內府、及諸王、貝勒、貝子、公府、總管、屯撥什庫莊頭

并《八旗屯撥什庫》等、有該管人役生事或為盜者

內府、王、府總管,照「《驍騎校》議處。」 貝勒、貝子、公府總

管屯撥什庫,照《撥什庫》議處。若旗下官員兵丁之奴僕為盜者,其主係官,照《驍騎校》議處。係平人,照《撥什庫》議處。該佐領、驍騎校免議。

又題准:凡光棍借端詐人財物,搶奪市肆,如得財私縱者,步軍總尉、步軍副尉、步軍校等革職,撥什庫兵丁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如失于覺察者,步軍校罰俸六個月,步軍副尉罰俸兩個月,步軍總尉罰俸一個月,撥什庫兵丁鞭一百。光棍係旗下人,刑部審實,將佐領驍騎校等以約束不嚴議處。每佐領一年內,如有光棍一二人者,佐領罰俸一個月,驍騎校罰俸兩個月,《撥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