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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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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二月二十六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除部冊紀載「寺廟」外,有不遵禁約、新

行刱建修整者,治以重罪。其該管佐領《撥什庫》亦罪之。「欽此。」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定,凡貪污枉法暴戾殃民者,都」

察院指實糾參。其六部卿寺大小官員,宜從公舉劾,賢者務稱其賢,內勿避親,外勿避讎,不肖者實指其不肖,勿徇私情,勿畏權勢。如黨同伐異,誣陷私讎者,必置重法。

又題准:「《勘合》火牌」 內,務填寫官役姓名,併照例填馬數目。如多填馬匹者,降一級調用。或應用硃筆,乃用黑筆,或少填官役姓名者,各罰俸六個月。

又覆准:場竈炤額煎鹽大使親驗,按月開報運司,如有隱匿,以通同治罪。其商人不許混派雜役行鹽水程填明賣銷地方,完日同引繳查,不得告改。或鹽引焚溺,取具地方官印結,察實買補。

又題准:官吏徵收錢糧,私加火耗者,以犯贓論。又定:凡已撥給晌地之人,冒稱新到,重支口糧地畝者,佐領、驍騎校革職,都統、副都統罰俸兩個月。

又定:「悉遵舊制,仍不許用杖。」

又定:「凡官吏犯贓,審實者立行處斬。違禁多收錢糧火耗者,即以犯贓論。」

又定:「凡鬥毆及戶婚、田土細事,止就道、府、州、縣官聽斷歸結,重大事情,方赴撫按告理,在京仍投通狀,聽通政司查實,轉送刑部問擬。其五城御史有應受理送問者,方准送問。非係機密重情,入京越訴者,加等反坐。」

又定:「凡各府州縣衛所屬鄉村,十家置一甲長,百家置一總甲。遇逃人奸宄事故,鄰佑報知甲長,甲長報知總甲,總甲報知府州縣衛,府州縣衛核實解部。若一家隱匿,其鄰佑、甲長、總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

又順治初題准:「武職官傲慢托病,擅離汛地,貽誤軍務者革職,兼轄官不行查參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營兵為盜,專管官革職,兼轄官降三級調用,統轄官罰俸一年,該管官隱匿巧飾者革職,查明呈報者免議。」

又題准:「營兵窩隱盜賊,專管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公出者罰俸一年,統轄官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貼防兵丁為盜被劫,地方,專汛兼轄統轄各官,照地方失事例議處,領兵貼防官革職,其貼防駐劄地方之兼轄官降二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奉差及赴任官,經過地方,被劫殺擄,專汛官降二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投誠官兵㩦帶家口移駐各省墾荒,經過地方,如有不遵約束亂行者,該管將領一併治罪。」

又定:凡人犯事,用賄求免者,枷號鞭責。受賄之人亦枷號,依盜罪鞭責,財物入官。若本管部內人役餽送禮物,與受者俱問罪。

又定:「該管官將本佐領下婦女責打者,罰俸一年。懷挾私忿,將該管人丁責打者,罰俸兩個月。嚇詐財物者,革職交刑部。」

又定:「黃、運兩河堤岸修築不堅,一年內衝決者,管河同知、通判、州、縣等官降三級調用,分司道官降一級調用,總河降一級留任。如異常水災衝決者,專修、督修官俱住俸修築,完日開復。本汛堤岸衝決隱匿不報,另指別處申報者,加倍議處。如一年外衝決者,管河等官革職戴罪修築,分司道官住俸督修,完日開復。本汛堤岸衝決,隱匿不報,另指別處申報者,管河等官,降二級調用,分司道官,降一級調用。總河不行詳確具題,罰俸一年。如地方衝決少而申報多者,降三級調用。轉詳官降二級調用,總河不行詳查具題,降一級留任。」 至衝決地方,限十日申報,過期始報者,降二級調用。沿河堤岸預先不行修「築,致漕船阻滯者,經管官降一級調用,該管官罰俸一年,總河罰俸六個月」

又定:該管官扣剋兵餉,具告該將軍不行審理者,降一級留任,罰俸一年,副都統罰俸一年。又題准:督、提將不應具題之事會題者,列名具題官與承行具題官一體議處。

又定官員看守

御門班次、失誤巡查者、解任降二級、隨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