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30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俱發邊衛充軍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加 《竊盜》罪二等。傷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並於右小臂 膊上,刺「搶奪」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 時搶奪人財物,及折毀船隻者,罪亦如之。其本與人 鬥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 因而奪去者,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 「若有殺傷者,各從《故鬥論》。」

一、凡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在街撒潑,口稱聖號, 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打 平人,搶奪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 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 有司者發口外為民。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 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個月,照 「前發遣。若里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 各治以罪。」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者,以一 主為重,併贓論罪。為從者,各減一等。

「以一主為重」 ,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 ,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貫,雖各得四貫,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之罪,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

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刺左小臂 膊。三犯者,絞,以曾經「刺」字為坐。掏摸者,罪同。若軍人 為盜,雖免刺字,三犯一體處絞。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

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 「今後竊盜初犯刺右臂的,革後再犯刺左臂,若兩臂 俱刺,赦後又犯的,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 白開奏定奪。欽此。」

盜馬牛畜產

凡盜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並計贓以竊盜論。 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若盜馬牛而殺者, 杖一百、徒三年。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重於 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一、凡盜御馬者,問罪枷號三個月,發邊衛充軍。若將 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個月發落。盜 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俱免枷號。屬軍衛者, 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衛所各充軍。五匹以上屬 軍衛者發極邊。屬有司者,發邊衛,各永遠充軍。」若養 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亦問發附近充軍。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 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盜田野穀麥

凡盜田野穀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者,並計贓,准 《竊盜》論,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 砍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斤,折 鈔二十貫。銀砂一斤,折鈔四貫。銅、錫、水銀等砂一斤, 折鈔一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若在山 洞捉獲者,分為三等。持杖拒獲者,為一等。不論人數、 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若 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其不曾 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 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遠充軍,為從者枷號三個 月,照罪發落。若不曾拒捕,又人數不及三十名者,為 三等。為首者初犯枷號三個月,照罪發落,再犯亦發 邊遠充軍,為從者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止是 私家收藏,道路背負者,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 員、逼令展轉攀指。違者參究治罪

一、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 「都城外四圍沿河居住軍民人等,越入牆垣偷魚割 草,竊取磚石等項,輕則量情懲治,重則參奏挐問,枷 號示眾。若該城徇情縱容不理,及四鄰知而不首的, 都治以罪。其守門官軍亦不許於城外河邊栽種蔬 菜,牧放頭畜,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違者一體治」 罪。欽此。

親屬相盜

凡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 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之親減一等。並 免刺。若行強盜者,尊長犯卑幼,亦各依上減罪。卑幼 犯尊長,以凡人論。若有殺傷者,各依殺傷尊長、卑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