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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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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及守備留守等官不行嚴加約束,以致下人恣肆 作弊者,各從重究治。」天壽山仍照舊例,錦衣衛輪差 的當官校往來巡視。若差去官校賣放作弊,及託此 妄挐平人騙害者,一體治罪。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自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分首從、併贓論 罪

「併贓」 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四十貫,各分四貫入己通筭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貫皆杖一百之類。

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

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畫各闊一分五釐,上不過肘,下不過腕。餘條准此 。一貫以下杖八十 ;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杖九十 ;五貫,杖一百;七貫五百文,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貫五百文,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貫五百文,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貫五百文;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貫斬。

一、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 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并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 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 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 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 軍。兩京各衙門及漕運并京、通、臨淮、徐、德六倉,有監 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物 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草二千四 百束,銀六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六十兩以上,亦照前 擬充軍。其餘腹裡,但係撫按等官查盤去處,有監守 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五 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二百石,草四千束,銀一百兩,錢 帛等物值銀一百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以上人犯, 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己之贓,數滿方照前擬 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 名下追陪,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應 該起解錢糧,有侵盜者,俱照腹裡例擬斷。

一凡沿邊沿海錢糧,有侵盜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 八千束、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有侵 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 罪。係監守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奏請定奪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得財,杖六十,免刺。但得 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

「併贓」 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八十貫雖各分八貫入己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八十貫罪皆絞。若十人共盜一十貫皆杖九十之類。

並於右小臂膊上,刺「盜官錢糧物」三字。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絞。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 財者,不分首從,皆斬。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若竊 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因盜而姦者,罪亦 如之。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 者,止依「《竊盜》論。」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 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污人妻女、打劫牢獄 倉庫,及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 得財,俱照《得財律》斬。隨即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 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

一、嚮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証明 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去 處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因者,皆斬。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 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竊而未得囚者, 減二等。因而傷人者,絞;殺人者,斬。為從各減一等。若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中 途打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傷人者,絞。殺人及 聚至十人,為首者,斬;下手致命者,絞。為從各減一等。 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若家人亦曾傷 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 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屬、并同 居家人、照常發落。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槌師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