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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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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從重論。若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者, 卑幼依「私擅用財物」論加二等,罪止杖一百。他人減 凡盜罪一等,免刺。若有殺傷者,自依殺傷尊長、卑幼 本律科罪。他人縱不知情,亦依《強盜》論。若他人殺傷 人者,卑幼縱不知情,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從重 論。其同居奴婢、雇工人盜家長財物,及自相盜者,減 凡盜罪一等,免刺。

一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如係強劫、比依 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斬罪、奏請 定奪

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物者,計贓准竊盜」論、加一等免刺。若 期親以下,自相恐嚇者,卑幼犯尊長,以凡人論。尊長 犯卑幼,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科罪。

一凡將良民誣指為盜、及寄買賊贓、捉挐拷打、嚇詐 財物、或以起贓為由、沿房摉檢、搶奪財物、淫辱婦女、 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不分首從、俱發邊衛永遠充軍

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欺官,私以取財物者,並計贓准《竊盜論》,免 刺。若期親以下,自相欺詐者,亦依《親屬相盜律》遞減 科罪。若監臨主守,詐取所監守之物者,以「監守自盜」 論。未得者,減二等。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人財物 者,亦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一凡誆騙聽選官吏、及舉人監生生員人等財物、指 稱買官買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俱問罪。不分首從、於 該衙門門首枷號三個月、發煙瘴地面充軍。其央浼 營幹、致被誆騙者、免其枷號、亦照前發遣

一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并各衙門打點使用 名色、誆騙財物、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俱不分首從、 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二個月發遣

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為奴婢者,皆杖 一百,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 傷人者,絞。殺人者,斬。被略之人不坐,給親完聚。若假 以「乞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罪亦如之。若 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 妻妾子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之人,減一等。未 賣者,各減一等。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誘」法。若略賣 和誘他人奴婢者,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 賣子孫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姪姪孫、外孫若己 之妾、子孫之婦者,杖八十、徒二年;子孫之妾減二等; 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者, 減一等;未賣者,又減一等。被賣卑幼不坐,給親完聚。 其賣妻為婢及賣大功以下親為奴婢者,各從《凡人 和略》法。若窩主及買者知情,並與犯人同罪。牙保各 減一等,並追價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價還主。 一,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不分已 賣未賣,俱問發邊衛充軍。若略賣至三口以上,及再 犯者,用一百斤枷,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三犯者,不 分革前革後,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其窩主與買主 并牙保人等,知情者,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夫 男;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一、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 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若未曾殺傷人,比依 「將人口出境」律絞。為從者,文官問革,武官調煙瘴地 面衛分,帶俸差操。軍民人等,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 邊衛者,改發極邊衛分。

發塚

凡發掘墳塚,見棺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開棺槨 見屍者,絞。發而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招魂而葬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而盜屍柩者,杖九十、徒二年 半。開棺槨見屍者,亦絞。其盜取器物磚石者,計贓准 「凡盜」論,免刺。若卑幼發尊長墳塚者,同《凡人》論。開棺 槨見屍者,斬。若棄屍賣墳地者,罪亦如之。買地人、牙 保知情者,各杖八十,追價入官。地歸同宗。親屬。不知 者,不坐。若尊長發卑幼墳塚,開棺槨見屍者,緦麻杖 一百、徒三年。小功以上,各遞減一等。發子孫墳塚,開 棺見屍者,杖八十。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俱不坐。若 殘毀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謂死屍在家,或在野未殯葬,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 ,律從重論。

若毀棄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斬。棄而不失,及《髡髮 若》傷者,各減一等。緦麻以上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 等。毀棄子孫死屍者,杖八十。其子孫毀棄祖父母、父 母,及奴婢、雇工人毀棄家長死屍者,斬。若穿地得死 屍,不即掩埋者,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狐狸,因而 燒棺槨者,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 緦麻以上尊長,各遞加一等。卑幼,各依凡人遞減一 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 墓熏狐狸者,杖一百。燒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燒屍 者,絞。若平治他人墳墓為田園者,杖一百。於有主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