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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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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降二級。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 并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 亦照前例問擬。

一、官軍將所領官馬、耕田走驛、駝載物件、及雇與人 騎,坐問罪,俱罰馬一匹。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 者、杖六十。驢騾、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 所由

郵驛

遞送公文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 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 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違者,鋪 司笞二十。

凡鋪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 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壞公 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匿 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 止杖一百。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不拘角數,即杖一 百。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 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 犯人罪二等。

凡各縣鋪長,專一于概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 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失于檢舉者,通計公文 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 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 文,若拆動原封者,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 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于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 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旗軍發 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問調官,該吏、 鋪長各治以罪。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 御前,而上司官令人于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回者,不 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 呈上司,轉達該部,追究得實,斬。其鋪司鋪兵容隱不 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 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實封至五軍都督府、六部、 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

鋪舍損壞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 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 調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鋪兵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 及私己行李。違者、笞四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 十文入官

驛使稽程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 者,對問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 不坐。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 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公文 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 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 罪。旗軍調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 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 者,不在此例。

一、南北直隸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情願雇 募土民代役者聽。若用強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 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有光棍交通包攬 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 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 問者提問。應奏人員羈留,奏請提問,俱照前例充軍。 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罪

一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官司,收當民差、另 僉解補。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違者官吏一 體坐罪。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籍軍民人 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多乘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 杖八十。每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 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 驛官者,各加一等。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減犯人罪 一等。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 坐驛官。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若枉道馳驛,及經 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