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24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凡相驗分揀官馬牛駝騾驢,不以實者,一頭笞四十。 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 因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減價,坐贓論。入己者,以「監 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 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 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個月、發 極邊衛分充軍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 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 當人等,出名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 作弊,多支官銀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 所,帶俸食糧差操。民并舍餘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引 領光棍并作弊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個 月發落。干礙各官、奏請提問。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騾驢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 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 等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騾驢,乘駕不如法,而脊破領穿瘡,圍繞 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養瘦者,計百 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群頭、群副各笞二十。每 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所官,各隨 所管群頭多少,通計科罪。太僕寺官,各減典牧所官 罪三等。

一下班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 餧養。若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 其原領馬匹倒失者、追賠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 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殺馬牛

凡私宰自己馬牛者,杖一百。駝騾驢,杖八十。誤殺者 不坐。若病死而不申官開剝者,笞四十,《筋角皮張》入 官。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騾驢,杖 一百。若計贓重于本罪者,准《盜論》。

謂「故殺他人」 馬牛,估價計贓得罪,重於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騾驢價,計贓得罪,重于杖一百者:並准「竊盜」 斷罪。係官者,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並免刺,追價給主。

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亦 准盜論。各追賠所減價錢。價不減者,笞三十。

「減價」 謂馬、牛等畜直錢三十貫殺訖,止直錢一十貫,是減二十貫價。損傷不死,止直錢二十貫,是減一十貫價。即以所減價錢計贓,亦准竊盜斷罪。係官者,亦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之類。仍于犯人名下,追徵所減價錢賠償。「價不減者」 ,謂畜產直錢一十貫,雖有殺傷,估價不減,仍直錢一十貫,止笞三十罪,無所賠償。

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賠、減價。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故傷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騾、驢者,與本主私宰罪 同。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杖八十。其誤 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賠、減價。若官、私畜產,毀 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追賠所 減價,畜主,賠償所毀食之物。若放官私畜產,損食官 私物者,笞三十;贓重者,坐贓論。失者,減二等。各賠所 損物。若官畜產毀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賠償之 限。若畜產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亦不 賠償。

一凡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 殺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 號、發附近衛充軍。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 再犯,枷號一個月,照前發遣

畜產咬踢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記號「拴繫不如法」,若 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若 故放令殺傷人者,減鬥殺傷一等。其受雇醫療畜產, 及無故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若故放犬令殺傷 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追賠所減價錢。

隱匿孳生官畜產

凡牧養係官馬騾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內報官。 若限外隱匿不報,計贓准「《竊盜》論。」因而盜賣或抵換 者,並以監守自盜論罪。其都群所、太僕寺官,知情不 舉,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私借官畜產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馬牛駝騾驢私自借用,或轉借 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 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一、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并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 私占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至五匹者,降一級。六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