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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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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六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二

  明律例三

祥刑典第三十六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二

兵律

宮衛

太廟門擅入

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 九十。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 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二等

宮殿門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元武門,及禁苑者,各杖 一百。擅入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 在所者,絞。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若無《門籍》,冒名而 入者,罪亦如之。其應入宮殿,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 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各笞四十。若不係 宿衛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宮殿門內者, 絞。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門官及宿衛 官軍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 杖一百。軍人又減一等。并罪坐直日者。《餘條准此》。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宮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 以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 別衛不係宿衛,守衛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 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 之。京城門,減一等。各處城門,又減一等。親管頭目,知 而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有故而 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一、皇城各門各鋪上直守衛該管官旗,鈐束不嚴,及 容情故,縱所管軍人離直點視,不到十名以上者,各 杖一百。指揮降千戶,千戶降百戶,衛鎮撫降所鎮撫, 百戶及所鎮撫各降總旗,總旗降小旗,小旗降軍,俱 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若受財賣放者,不分人贓多 寡問罪,亦照前降調。其留守五衛,晝夜輪流點城官 員,但受財賣放者,一體參問降調。若止是巡點不嚴, 以致軍士不全,問罪還職。其各該直宿官旗軍人,點 視不到一二次者,送問。三次以上者,問發邊衛差操

從駕稽違

凡應從車駕之人,違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 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戶以上,各加 一等。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百戶 以上,絞。親管頭目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 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 許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無 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宮殿》中,直 行御道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 覺察者,減三等。《若於御道》上橫過,係一時經行者,不 在禁限。

內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工匠行人,差撥赴內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 親身關牌入內應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 各杖一百,雇工錢入官。

宮殿造作罷不出

凡在宮殿內造作,該司具工匠姓名報門官及守衛 官,就于所入門首,逐一點視,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 須相視形貌,照數點出。其不出者,絞。監工及提調內 使監官、門官,守衛官軍點視,如名數短少,就便搜捉, 隨即奏聞。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 等。罪止杖一百。

輒出入宮殿門

凡應出宮殿,而門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 公文禁止,籍雖未除,輒入宮殿者,各杖一百。若宿衛 人已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若 于宮殿門雖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 出者,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

關防內使出入

凡內使、監官并奉御內使,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收 留本人在身關防牌面,于簿上印記姓名字號明白 附寫「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 搜檢沿身別無夾帶,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給牌 入內,以憑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搜出應干雜藥,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