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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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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 役不敘。無喪詐稱有喪,或舊喪詐稱新喪者,罪同。有 規避者,從重論。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其 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仕宦 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不拘此 律。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喪者, 問發為民。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 處充軍。其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過 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口外為民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 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 並杖八十。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 宴作樂者,罪亦如之。

喪葬

凡有喪之家,必須依禮安葬。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 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其從尊長遺言,將 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並減二等。若亡 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其居喪 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溷雜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 十。僧道同罪還俗。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違者笞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