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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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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自吃,若不服搜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旨私將 兵器進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入宮殿 門內者,絞。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

向宮殿射箭

凡向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向太社,杖 一百,流三千里。但傷人者,斬。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輒離職掌處所, 笞五十。別處宿,杖六十。百戶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 目,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禁經斷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隨即遷發別 郡住坐。其親屬人等,并一應經斷之人,并不得入充 近侍,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朦朧充當者,斬。 其當該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聽人囑託,及受財容 令充當者,罪同。若有特旨選充,曾經覆奏,明立文案 者,不在此限。

衝突儀仗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 并須迴避。衝入儀仗內者,絞。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 能迴避者,聽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 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 人同罪。不覺者,減三等。

凡有申訴冤抑者,止許于仗外俯伏以聽。若衝入儀 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得實者,免罪。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 者、杖八十。衝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

一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 捏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所奏 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 一百。《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 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 縣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牆垣者,杖八十。越而未 過者,各減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 閉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 開閉者,不在此限。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 一百、發邊遠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其有旨開閉者、 勿論

懸帶關防牌面

凡朝參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鐵牌,廚子校尉入 內,各帶銅木牌面。如有遺失,官罰鈔二十貫。廚子校 尉,罰鈔一十貫。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 鈔貫充賞。有牌不帶,無牌輒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 與者,杖一百。事有規避者,從重論。隱藏者,杖一百,徒 三年。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十貫充賞。詐帶朝 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偽造者,斬。 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一百貫充賞

一凡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 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參問奏 請軍職降一級,調邊遠衛分,帶俸差操。內官發充淨 軍,軍人校尉俱發邊衛充軍。若由各官挾勢逼勒者, 軍人校尉照常發落。

軍政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 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須 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御寶聖旨》,調 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 待回報,輒于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 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 「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反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 及路程遙遠者,并聽從便,火速調撥軍馬,乘機勦捕。」 若賊寇滋蔓,應合會捕者,鄰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 調發策應,并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 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衛所不即發 兵策應者,并與擅調發罪同。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 調兵已有定制。其餘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 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若軍官 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如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 動。「違者罪亦如之。」

申報軍務

「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 克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一申五 軍都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實封御前。若賊人數 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申總兵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