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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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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賜衣物

凡御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 杖一百、罷職不敘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其 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失儀

凡祭祀及謁拜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 俸錢半月。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面奏,卑者 以次進對。若先後失序者,各罰俸錢半月。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 即引見者、斬。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 從五軍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區處,及聽監察御史、提 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若內外大小官員, 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 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監察御史, 在外從按察司糾察。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 事,亦許直至御前奏聞。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 衙門但有阻當者,鞫問明白斬。其陳言事理,並要直 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若縱橫之徒, 假以上書為名,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若稱 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借者及 借與者,皆斬。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 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 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 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 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員欺陵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欺陵守禦官,及知府知 州者,杖六十。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 杖七十。祇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若違式僭用, 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無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長 工匠並笞五十。若僭用「違禁」《龍鳳文》者,官民各杖一 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連當房家小,退發赴京,籍充 局匠。違禁之物,並入官。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若 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一各王府郡主儀賓該鈒花金帶,胸背獅子。縣主儀 賓鈒花金帶。郡君儀賓光素金帶,胸背俱虎豹。縣君 儀賓鈒花銀帶。鄉君儀賓光素銀帶,胸背俱彪。故違 僭用者,革去冠帶,戴平頭巾,於本處儒學讀書習禮 三年,方許復職。

一、兩京堂上文職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 外鎮守守備等項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 許乘轎。違者參問。其餘軍職,若上馬挐交床,出入抬 小轎者,先將服役之人問罪。指揮以下參問,京衛調 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舊制。若常服僭用 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純用金 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 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及用珍珠緣綴衣履,并 結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飾鐲釧者, 事發,各問以應得之罪,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元黃紫三色及蟒龍、飛 魚斗牛器皿,僭用朱、紅黃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 照僭用《龍鳳文律》擬斷。服飾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 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 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 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欽天監官失于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于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禍福。 違者,杖一百。其依經推算星命卜課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 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 十。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若喪制 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