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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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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享

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 門者,笞五十。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 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 問疾,判署刑殺文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其 知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 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 之。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致 齋不宿本司者,罰俸錢一月。若大祀,牲牢、玉帛、黍稷 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 缺者,杖一百。《若奉大祀》,犧牲主司喂養不如法,致有 瘦損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 而致死者,加罪一等。中祀有犯者,罪同。餘條准此。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門》,減二 等。若棄毀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遺失及 誤毀者,各減三等。

一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 并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罪。牲畜入官。犯人枷號一 個月發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 載在祀典,應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 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致祭。至期 失誤祭祀者,杖一百。其不當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 八十。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不許 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違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燒夜香,燃點天燈七燈,褻瀆神 明者,杖八十。婦女有犯,罪坐家長。若僧道修齋設醮, 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還俗。若有官 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 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婦。其寺觀神廟,住持,及 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 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若軍民人 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個月》 發落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 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 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絞,為從者各杖一百, 流三千里。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 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里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 「其民間《春秋》義社,不在禁限。」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稱諳曉扶鸞禱 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扇惑人民。為從者 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 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 外為民。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 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搜挐者,各參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 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 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 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 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儀制

合和御藥

凡合和御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 料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廚子, 杖一百。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揀擇不精者, 杖六十。不品嘗者,笞五十。監臨、提調官各減醫人、廚 子罪二等。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 造御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門官及 「守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並臨時奏聞區處。」

乘輿服御物

凡乘輿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進御差 失者,笞四十。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 者,杖八十。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御物,私自借用,或 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棄毀者,罪 亦如之。「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若御幸舟船,誤不 堅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 屬缺少者,杖六十。並罪坐所由、「監臨、提調官,各減工 匠罪二等,並臨時奏聞區處。」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元象器物,《天文圖讖》應禁之書,及歷代 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習天文者, 罪亦如之。並于犯人名下、追銀一十兩,給告人充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