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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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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地內掘得埋藏之物者,並聽收用。若有古器、鐘 鼎符印異常之物,限三十日內送官。違者杖八十,其 物入官。

市廛

私充牙行埠頭

凡城市鄉村諸色牙行,及船埠頭,並選有抵業人戶 充應,官給印信文簿,附寫客商船戶住貫姓名、路引 字號、物貨數目,每月赴官查照。私充者,杖六十,所得 牙錢入官,官牙埠頭容隱者,笞五十,革去。

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行人評估物價,或貴或賤,令價不平者,計所 增減之價,坐贓論。入己者,准《竊盜》論,免刺。其為罪人, 估贓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把持行市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 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物以賤為貴,買物以 貴為賤者,杖八十。若見人有所買賣,在傍高下比價, 以相惑亂而取利者,笞四十。若已得利物,計贓重者, 准《竊盜》論,免刺。

一、光祿寺買辦一應物料。弘治四年十一月內,節該 欽奉孝宗皇帝聖旨:「姦頑之徒,稱是報頭等項名色, 在街強賒、作弊害人的,挐來枷號三個月,滿日還,從 重發落。欽此。」

一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 貨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一、凡夷人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 將不係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 限交還。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夷人,久候不得起 程者,問罪。仍於館門首枷號一個月。若不依期日,及 誘引夷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 人等照前枷號通行。守邊官員不許將曾經違犯夷 「人起送赴京。」

一、弘治十一年二月十五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 旨:『迤北小王子等差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員軍民 人等與他交易,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 將一應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敢有違犯的,都挐來, 處以極刑。欽此』。」

「一、甘肅西寧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本都司委官關防 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若勢豪之家,主使弟 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 減價,以賤易貴,及將粗重貨物并瘦損頭畜拘收,取 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問發附近衛分充軍。 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一、成化十四年十一月初四日,節該欽奉憲宗皇帝 聖旨:「遼東開設馬市,許令海西并朵顏等三衛夷人 買賣。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開一次,廣寧每月 初一日至初五日,十六日至二十日開二次。各夷止 將馬匹并土產物貨,赴彼處委官驗放入市,許齎有 貨物之人入市,與彼兩平交易。不許通事交易人等, 將各夷欺侮愚弄,虧欠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 置夷人,指以失物為由,扶同詐騙財物分用。敢有擅 放夷人入城,及縱容官軍人等,無貨者任意入市,有 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小利,透漏邊情。事發問擬明白, 俱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並不原宥。欽此。 一、各處客商輻輳去處,若」牙行及無籍之徒,用強邀 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誆賒貨物問罪,俱枷號一個月。 如有誆賒貨物,仍監追完足發落。若監追年久,無從 賠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 俱充軍。」

一、楊村、蔡村、河西務等處,如有用強攔截民運糧船、 在家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問追給主,仍發邊 衛充軍。

一凡捏稱皇店、在于京城內外等處、邀截客商、掯勒 財物者、俱挐送法司問罪、就于害人處所、枷號三個 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私造斛斗秤尺

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 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 杖七十。提調官失于較勘者,減一等。知情與同罪。其 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 笞四十。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 官物而不平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者坐贓 論。因而得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工匠杖八十。監 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 止杖一百。

器用布絹不如法

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 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

禮律

祭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