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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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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赤、黃、白、黑主於溫,酸、苦、甘、辛、鹹主於飽,謂為某說,不

然。五色者之於衣,華於身而已;五味者之於食,適於 口而已,烏取於溫飽而云乎哉!見君實議樂,正如是 矣。王朴之樂,君臣民事物全不相干,以仲呂為黃鐘 而次比之,知其然也。李照之樂皆失位者,以太簇為 黃鐘而次比之,知其然也。此非面陳不可持。國約、石 淙相見至時,亦當一往以究其說。君實云:「必有伶倫, 后夔、師曠始能知之。某以為三人亦不能知。何則?無 律也。《書》云:『律和聲』。《禮》云:『吹律聽軍聲』。《傳》云:『雖有師曠 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故知三人者,亦有不能 知之,「無律故也。」君實云:「示諭七條,或然或否,不知何 者為然,何者為否?請一疏示,當為修改。」某謂太府尺 為黃帝時尺,考李照之律與尺,而知其然。李照以太 府尺縱黍而累之,亦牽於《隋書》之說也。然其樂比其 律高三律,律是而樂非也。何以知今之尺,是黃帝時 尺,以黃帝之法為律,以起尺,十二律內外皆有損益, 其聲和,而與古樂合,以為鬴斛,而其分數、其輕重,又 與《周官》《漢斛銘》並同,無毫釐之差。以此知太府尺、太 府權衡皆黃帝時物也,其法與黃帝之法同起於律 也。隋謂之「開皇官尺」,歷唐以至於今者,謂隋、唐尺則 人皆信之,謂黃帝時尺則皆駭矣。自隋以來,至唐以 及五代,最為亂世,而此物不變,則自秦至三代至五 帝而上黃帝,又何疑哉?千歲之日,今日是也。謹此《復 命》。

《答司馬光書》
前人

某啟:辱書,言《考工記》及劉歆所鑄斛,并《素問病源》,不 可不復。竊謂舜巡四岳,則同律度量衡。孔子曰「謹權 量,四方之政行焉。」以是知聖人之於尺量權衡,恃以 為治者。而尺量權衡,必本於律,律必有聲,以考其和, 此樂之所由作也。周之鬴,漢之斛,其法具存。魏、晉以 來,其尺至有十五種,蓋由橫黍縱黍所為,而不稟於 「律也。然卒不能作樂,止用舊聲,終唐之世,無變改者。 至周王朴始用魏、晉所棄之法,遂以仲呂為黃鐘。太 祖皇帝患之,特下一律。仁宗皇帝留意數十年,終無 所得。及太皇猶以李照、胡瑗所鑄銅律,置神御前。然 李照以縱黍累尺,與今太府,其律又應古樂,而鐘磬 才中太蔟,是樂與律自相矛盾也。」胡瑗之樂,君實詳 知之,此不復云。前歲議樂,按太常鎛鐘皆有小大輕 重,非三代不能為。然最大者今為林鐘,而仲呂乃居 黃鐘子位,考之正差五律,與前後言者相符,雖經鐫 鑿,尚可補治。若以大小次之,必得其正。近又用李照 之樂,則不若仲呂之愈也。何則?太蔟商聲,宋子京所 謂「君實寄於臣管」是也,是大不可。又況十二律皆有 清聲。花日新撰譜,與鄭、衛無異,而以薦郊廟可乎?《考 工記》世以為漢儒所為,《漢志》載劉歆之說,多所牽合, 某亦於二書深疑之。近因鬴斛考其制作,不復疑矣。 又知太府之尺與權衡,皆古之稟於律者,惟量出於 魏晉之貪,政與律不合,須君實面言乃悉。

《答第五書》
前人

尺與權衡合於律,惟量為三分之大,自魏、晉、自秦、漢, 俱不載於書,不可知也;大斂之,大給之,亦不可知也。 古有什一之稅,而魯什一,漢什五,秦大半,皆大斂也, 不必大其量是也,亦恐便於用而致然爾。今尺合於 律,權衡合於律,而鬴斛之輕重,合於權衡,尺之方深 合於量,又與古樂聲正同。所謂「量者,一律之容為一 龠,千六百四十龠為一鬴,百三萬六千八百分之實 也。二千龠為一斛,百六十二萬分之實也。自古至今, 黃金無變者,尺之法、權衡之法不可變,亦猶是也。」其 數與聲與尺與權衡,皆稟於律,獨量為不稟,必有自 來矣。不見於書,所以疑其自魏、晉也。以胡先生《樂書》 考之,乃知其律短而聲高。君實不求此而襲先儒之 誤,乃云未甚解鬴、斛之分者,正以此也。君實深於筭, 請自律分推而至於權衡尺量,則渙然無疑矣。求位 最正者,曰林鐘,自六月至十一月,則黃鐘位也,非有 七律。子位中者曰仲呂,自十一月至四月,則仲呂位 也。前所謂「各高五律」,非謬矣。太常鎛鐘,恐非盈孫所 為。是時尺法亡久矣,安得如《考工記》有大小輕重之 法乎?故云「非周以前莫能為者。」累諭議不決。時以《漢 書》脫文及《隋書》所載先儒之說非君實,誤也。更詳思 之。

《答第八書》
前人

皇祐中,與君實言:「太常同議大樂,阮天隱、胡先生深 詆李照非是。最後,房庶來,又言二人者亦非是。何則? 以尺而起律也。」又謂王朴之樂高五律,已而依庶之 說,令制尺、律龠三種,而律才下三格,與李照同。是時, 朝廷特授庶一官,罷歸,庶亦自黜其言之不中。然君 實初與胡、阮非李照者,近時又以前史不可刊。今按 前史,牴牾十條,才錄七條,奉陳,請詳觀之。大抵吾儕 讀經史,經有注釋之未安者,史有記錄之害義理者, 或為論,或為辨以正之,所以見為學之志而示於世 注,《老子》是也。今夫樂,自太祖病之,太宗、真宗、仁宗講